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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文化厅

    江苏省文化厅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网站百科: 一、职责调整/江苏省文化厅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三)将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四)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五)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江苏省文化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二)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三)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五)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六)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七)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八)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十)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十一)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十二)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江苏省文化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化厅设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文化信息处)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起草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和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拟订全省文化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艺术处(大型文化活动管理处)拟订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国家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承办全省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三)科教与产业处拟订文化科技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协调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重大成果推广,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指导行业协会工作;推进文化科技和文化产业的信息化建设;指导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社会艺术考级,协调、监督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实施;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负责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四)文化市场管理处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批工作;承担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动漫、网络游戏市场监管,指导文化市场行业协会工作;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五)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六)对外文化交流处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贯彻执行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组织开展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七)财务处拟订文化经济政策;管理文化行政事业经费;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全省文化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工作。(八)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行业人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江苏省文化厅 省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5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 2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12名。 五、其他事项/江苏省文化厅 (一)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省文物局。(二)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文化厅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核。六、附则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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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科技厅 网站百科: 机构简介/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一)牵头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基础研究、科技支撑等各类科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协调推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负责本级科技部门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三)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四)指导重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联系驻江苏的中央部属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政策措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六)牵头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激励企业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七)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工作,指导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八)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九)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十)制定科技合作和交流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工作,根据省政府授权,承办全省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有关团组、人员出国(境)审批事项。(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协调;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机要、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接待及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的工作。   科技宣传与调研办公室(副处级)   负责科技宣传、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科技信息的组织、收集、整理、报送工作;负责有关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江苏科技简讯》、《科技信息》等的组稿、编辑工作。   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和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组织拟订全省科技政策、法规、规章;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实施软科学研究计划;研究提出加强科技咨询工作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科普工作,并承担省科普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厅依法行政有关工作;承担*工程院院士联络处工作;指导“科教兴市(县)”工作。   发展计划与财务处   组织拟订全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专项科技规划与计划的编制;研究拟订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拟订科技经费财务管理的制度,会同有关处室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全省科技“三项费用”、科学事业费和各项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专项经费等有关经费的预、决算,并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建计划;负责科技统计和分析工作。   科研机构与条件处  编制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科学事业费的分配使用;组织实施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科研技术装备、实验动物、科技期刊管理工作;指导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工作;负责全省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的扎口管理和统计工作,审查省级独立自然科学机构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质;指导厅直属科技单位的业务工作;负责联系中央部属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科技保密办公室)  研究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拟订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推广、技术出口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科技奖励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研究拟订发展技术市场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核,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科技信息工作;负责科技社团及科技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负责科技中介机构和科技服务业的归口管理;负责与中科院、北大、清华等的科技合作工作;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国际科技合作处   负责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协议;组织编制和实施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审核与协调民间重要科技合作交流项目;根据授权承办本省对外交流中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参加科技方面的国际学术会议、科技考察、合作研究与开发、科技展览会和非教育系统、非友好城市系统出国留学、进修等方面出国(境)以及相应人员来华审批事项;负责涉外研发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外科技宣传工作。   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   研究提出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协调沿江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建设;组织实施工业领域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及火炬计划;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有关工作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审查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会有关部门共同认定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重点新产品;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大示范工程。   农村科技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农村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协调苏北星火产业开发带建设,指导农业科技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指导农村科技先导型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培育工作,负责科技扶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村科技进步。   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实施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社会发展科技规划,组织实施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和应用基础、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基金等基础性研究计划;组织实施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减灾、医药卫生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等社会发展科技试点、示范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在宁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老领导的文件传阅、协助老干部支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适时的请厅领导向老同志汇报省委、省政府及科技厅的工作情况;有计划、妥善地安排组织老干部的参观考察活动;负责联系落实老干部医疗、保健等有关工作;负责落实省委老干部局布置的为老干部服务的各项事宜;督促各处室(老干部联络员)做好本处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纪检组、监察室   纪检组、监察室是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在省科技厅的机构,履行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接受省审计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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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教育 网站百科: 主要职责/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作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履行以下职能:(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二)研究教育发展战略思路,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省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改革;研究制定全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协调、组织实施。(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境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组织协调对厅管学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四)综合管理全省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扫盲等工作,指导、协调市县及省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评估与检查。(五)审核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研究制定中等及其以下学校的办学标准;组织审定中等及其以下学校的省编教材。(六)负责部(委)属高校和省属高校、中专校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市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对其他各类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负责厅管中专校校级领导干部管理工作。(七)负责部属高校和省属高校、中专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市属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指导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高校的统战工作;做好学校的稳定工作。(八)协同省纪委(监察厅)做好部(委)属高校和省属高校、中专校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指导其他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九)规划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十)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统筹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十一)负责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有关教育考试的管理工作。(十二)主管全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和中等专业教育的招生工作;拟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和省属学校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归口管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制度改革,拟定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分配工作。(十三)规划全省高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并指导实施;指导高校的科技创新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组织高校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并指导实施;指导高校*和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十四)统筹管理和指导高等教育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工作。(十五)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全省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全省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十六)归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工作;管理我省出国留学和来我省留学的有关工作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十七)统筹规划并指导校办产业工作;指导学校后勤改革;协调和指导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江苏省教育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设2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综合协调、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息、信访、保密、教育社团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协调与兄弟省市的教育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二)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有关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区域教育现代化实施有关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承担教育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三)发展规划处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各类教育的布局结构调整以及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全省高校、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与调整的审核工作;拟订全省各类高等教育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承担厅管学校的基建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规划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四)基础教育处承担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统筹管理工作;拟订基础教育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常规管理;指导基础教育的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组织审定省编教材;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工作;指导中小学校的德育、校外教育、民族教育以及工读学校教育工作。(五)职业教育处承担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统筹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德育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六)高等教育处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统筹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指导高校专业设置与学科、教材建设;指导高校本、专科生培养工作;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指导高校实验室、图书馆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指导高校信息化建设工作。(七)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统筹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的审批以及硕士点、博士点设置审核工作;组织对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质量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检查;承担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八)社会教育处承担社会教育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农民文化技术教育、职工教育、老年教育、社区教育、扫盲教育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有关工作。(九)师资处承担教师队伍建设统筹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师德、师风建设;规划、指导实施高校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指导教师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组织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协调教育系统人才工作;负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市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十)高校学生处承担高校学生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大学生常规管理;承担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拟订高校招生政策;承担高校学生转学审核工作;指导高校学生奖惩工作;指导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普通高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十一)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教育处规划、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高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并指导实施;承担高校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指导高校思想理论、舆论阵地、校园文化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学生德育和社会实践;协调厅管学校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十二)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规划、指导高校科学技术工作;指导高校科技体制改革;协调、指导高校参与国家、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产学研结合和科技产业发展等工作;指导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协调教育系统知识产权工作。(十三)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指导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指导相关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协调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学校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指导、协调学生军训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双拥和征兵工作。(十四)组织处(统战与群工处)指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党委换届选举有关工作;指导高校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负责厅管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参与做好高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省有关部门指导高校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会同省有关部门指导高校统战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指导高校做好民主党派、侨联台联和民族宗教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指导高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十五)安全保卫与维护稳定处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安全保卫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承担高校网络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学校食品卫生、校舍、实验器材、药品安全工作;指导、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工作;指导学校后勤管理和改革工作。(十六)教育督导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拟订对中等及其以下教育进行督导的规章制度;组织对市县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组织对中等及其以下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承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十七)语言文字工作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各项标准和规范;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十八)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我省出国留学和来我省留学人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交流工作;承担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承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事项;承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前期审核论证工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厅管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工作;协助做好教育对外宣传工作。(十九)财务处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教育收费等有关政策;负责厅管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承担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统筹管理国家专项拨款、赠援款和世界银行贷款等外资贷款;指导、协调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工作。(二十)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资福利等工作;规划、指导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市县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工作。审计处 负责厅管学校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领导班子/江苏省教育厅 沈 健 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省委教育工委书记胡金波 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正厅级)丁晓昌 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兼任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江苏教育学院)院长殷翔文 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蒋吉生 省教育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厅党组成员杨湘宁 省教育厅副厅长朱卫国 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倪道潜 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潘漫 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厅党组成员李世恺 省教育厅副巡视员步锦昆 省教育厅副巡视员洪 流 省教育厅副巡视员 直属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机关服务中心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江苏省教育评估院江苏教育报刊总社江苏省电化教育馆江苏省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江苏省教育发展投资中心江苏省高校科技发展中心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江苏省教育结算中心江苏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中心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信息公开/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时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江苏省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江苏省教育厅编制了《江苏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江苏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到江苏省教育厅《指南》发放处领取。一、政府信息的分类江苏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类。其中,主动公开信息分为七个类别:1.机构概况;2.教育政策法规;3.教育规划计划;4.教育业务工作;5.教育行政审批;6.教育统计数据;7.其它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二、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江苏省教育厅发布的“主动公开信息”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公开日期等7项内容。江苏省教育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三、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一)主动公开信息江苏省教育厅主动公开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江苏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等方式获取信息,也可通过江苏省教育厅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开栏、电子触摸屏方式等获取信息。(二)依申请公开信息1.申请方式申请人需向本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江苏省教育厅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江苏省教育厅一楼大厅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一是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二是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当面口头申请的,由江苏省教育厅工作人员作好记录。三是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江苏省教育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2.申请办理流程江苏省教育厅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江苏省教育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形成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江苏省教育厅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3.申请处理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江苏省教育厅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江苏省教育厅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江苏省教育厅机关对收到的有效申请在登记后出具《登记回执》(表样见附件),再根据先后次序进行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江苏省教育厅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江苏省教育厅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4.收费标准江苏省教育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物价局确定后收取。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妥。四、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是江苏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时间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规定执行。五、申诉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监察室投诉。认为江苏省教育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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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网站百科: 设立/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制定全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2.将全省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4.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6.加强在全省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主要职责/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省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全省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省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综合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本厅和省公务员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后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本厅新闻发布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本厅和省公务员局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牵头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省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省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省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省就业管理政策;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省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全省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承担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对全省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全省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宁单位人员调配事宜。 (六)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政策;贯彻执行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在宁部、省属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中央和本省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方针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承担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全省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全省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政策。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承担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专家和国际合作处 承担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全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及管理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省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全省博士后工作政策;承办本厅和省公务员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全省劳动标准工作;拟订全省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三)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计划,承担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全省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方案。 (十五)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全省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八)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全省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并组织处理全省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九)劳动监察局 拟订全省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全省重大案件;指导全省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全省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人事处 承担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省外国专家局(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承担全省外国专家奖励工作;承办外国专家来本省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本省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本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事项;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按规定承担全省出国(境)培训有关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人员编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68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5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3名(含省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32名。 其他事项/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人员、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二)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三)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1] 附则/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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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 网站百科: ?职责调整/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港口管理局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四)将省铁路办公室负责全省铁路建设筹资职责划给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职责。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应急处置的职责。加强全省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民用机场等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二)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民用航空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规划。指导编制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参与城市客运有关设施的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三)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全省港口岸线、陆域、水域的统一管理工作。(四)承担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指导城市客运管理及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工作。拟订有关物流业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五)指导全省路政、运政、航政、港政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除长江和沿海以外的本省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内河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六)拟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投融资政策和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协调并参与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筹集,负责提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七)拟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技术、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八)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九)负责全省地方铁路管理工作。组织引导全省航空产业发展,依法对民用机场、航空企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十)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设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参与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政务督查、目标考核、信息公开和信访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重要会议、活动;承担机关公务接待、后勤保障、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研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划和起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与备案;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立法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执法监督和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省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审批、统一送达工作,承办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三)综合计划处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地方铁路、民用机场发展规划;拟订公路、水路发展规划和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干线航道、港口、枢纽等规划;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投资政策,参与拟订交通运输行业筹融资政策;拟订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干线航道、港口、枢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地方铁路、民用机场、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养护、行业管理经费年度投资计划;承担交通建设前期管理和概预算管理工作;承担交通重点工程项目的预可、工可和后评价工作;承担有关环境保护、扶贫项目和对口支援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交通运输利用外资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四)科技处组织编制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创新技术引进开发和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组织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计量、知识产权、技术交流、行业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技术、节能减排工作。(五)航空处拟订全省航空产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提出有关政策、法规建议,承担省内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承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对全省民用机场、民航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航线的开辟和重大航空任务的实施;承担全省航空产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与上级民航、空域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六)安全监督处(应急办公室)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负责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监督有关部门和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承担公路、水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七)财务处(审计处)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拟订交通运输行业筹融资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投资政策;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承担机关部门预决算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资金的申请、拨付及使用监管、会计核算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承担信贷、利用外资的有关财务工作;拟订交通运输规费政策,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规费征管工作。(八)政治处指导交通运输行业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厅管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职称、职业资格和技能鉴定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文明创建、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属学校管理;承担厅属社团、统战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报批和政审工作。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宁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国防交通战备动员工作,对内称厅战备处。 人员编制/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04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6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3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1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交通战备办公室副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22名。 其他事项/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一)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由原省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更名)、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由原省交通招投标办公室更名)承担省交通运输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上述单位主要职责如下:1.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及管理工作;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过江通道)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点行业管理和普通干线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超限运输治理、标志标线管理,以及公路服务与应急工作。2.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运政稽查总队、省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承担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城市客运管理;负责全省运政稽查工作(除上航执法以外);负责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和管理;参与拟订交通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交通物流市场管理工作;承担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管理工作。3.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承担全省港口岸线、陆域、水域统一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港口规划(含港口岸线审批)、计划和统计工作;负责港口建设市场秩序、经营秩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港口港政管理;承担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4.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局、省水上执法总队)负责除长江和沿海以外本省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管、水上安全检查和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救助打捞、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船员管理工作;承担船舶和水上设施及船用产品检验工作;承担航政和水上运政的上航执法工作;承担全省重大内河(长江除外)水上人命搜救的组织协调工作。5.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承担全省航道(不含长江)、省交通运输部门所属通航船闸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承担航政管理工作(除上航执法以外);负责航道、省交通运输部门所属船闸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编制年度养护计划;承担省交通运输部门所属船闸规费的征稽管理工作。6.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定额站)组织拟订并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管规定;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试验、检测以及定额造价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全省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参与民用机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7.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担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交通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资格管理和信用管理;负责交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二)省铁路办公室有关工作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另行规定。(三)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四)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附则/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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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网站百科: 简介/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2001年3月23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这标志着在实现邮电分营、电信重组和政企分开后,江苏省电信行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已初步完成。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是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内设一室四处(办公室、市场监管处、通信发展与保障处、政策法规处、互联网管理处),另外还有通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和江苏省战备应急通信办公室。 主要职能/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信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江苏省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实行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  二、负责受理、核发江苏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会同地方价格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江苏省的电信服务价格与服务质量。  三、保证公用电信网的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经济与业务关系。  四、根据授权,负责电信网码号及其他公共电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  五、作为互联网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省内互联网业务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通信与信息安全、党政专用通信和应急通信工作。  七、承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办公室(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负责文电、会务、接待、信息、机要、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人事、档案、外事、财务、后勤、资产管理等工作。政策法规处、监察处  负责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全省通信行政执法归口管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信访、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党群、工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市场监管处  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实行监管,负责基础电信市场准入、备案、年检及设备入网管理;负责对省内各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执行资费政策、标准的监管;负责电信服务质量监管,推进行风建设;负责通信码号等资源分配与管理、互联互通及结算等工作。内设江苏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通信发展与保障处  负责通信行业规划、统计和行业运行监测分析;监督通信与信息网络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保障普遍服务,推进信息化建设;负责特殊通信、通信管制、党政专用通信、战备应急通信及其他重要通信管理工作;负责电信网络运行安全管理,监督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联系江苏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互联网管理处  依法实施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准入、备案、年检、规划等工作;负责互联网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与通信短信息安全管理、互联网应急协调处理、省互联网协会秘书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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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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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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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商务厅 网站百科: 主要职责/江苏省商务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商务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拟定商务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标准、规则并做好相关推进管理工作。(三)拟订全省内贸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国内外资金投向我省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指导商务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六)负责全省商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承担机电产品进出口及进口国际招标、加工贸易、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规范对外贸易经营秩序,推进贸易便利化,推进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设,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七)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按分工承担涉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依法监督全省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八)牵头拟订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九)贯彻执行国家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参与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有关事务,建立和发展与国(境)外政府经济部门的经济合作。(十)负责协调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承担全省组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参与开展反垄断调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一)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十二)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和执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等,依法核准、报批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与管理,负责全省对外援助项目和接受多(双)边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及赠款。(十三)贯彻实施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指导我省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贸易工作,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活动。(十四)负责全省各类*、省级开发区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草案,指导开发区编制建设规划,研究分析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承担全省海关特定监管区域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工作。(十五)负责我省海外经贸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十六)协调检验检疫、海关、质量技术监督、银行、外汇、出口信用保险等部门与商务工作有关的事项。受省政府委托,指导、管理省贸促会的工作。指导有关商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江苏省商务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商务厅内设24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二)人事教育处负责厅机关、厅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宏观管理厅属院校。(三)综合处组织拟订全省国内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的发展战略、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有关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综合材料起草工作。(四)政策法规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对外扩大开放、国内外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反垄断相关工作。(五)财务处承担本厅归口的业务资金、专项基金等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编报预决算并下达预算;负责本厅的资产管理、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六)市场秩序处(省生猪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七)市场体系建设处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老旧汽车更新工作。(八)商贸服务管理处承担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社区商业和商品会展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建议;指导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九)市场运行调节处(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和茧丝绸协调工作。(十)对外贸易处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目录;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指导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出口基地等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负责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工作。(十一)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出口加工区及加工贸易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出口加工区的指导协调和审核、报批等工作;审批省属权限内加工贸易业务;核准企业加工贸易项下引进设备项目;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十二)服务贸易处牵头拟订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拟订技术贸易政策和促进服务出口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十三)机电和科技产业处(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拟订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等相关政策;承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负责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协调管理全省进口机电产品招标工作。(十四)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负责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承担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建立并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开展产业竞争力调查、产业安全应对与效果评估;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十五)外国投资管理处拟订和执行利用外资的管理规章;研究外商投资情况并上报动态和建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协调和督办工作制度,受理、协调、督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十六)外国投资促进处(省人民政府开放型经济办公室)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负责指导外商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拟订利用外资重大招商计划并组织重大招商活动;协调推进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指导省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十七)国内投资促进处拟订利用省外资金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利用省外资金重大招商活动的组织和落实,协调推进利用省外资金重大项目;研究利用省外资金情况并上报动态和建议;指导省政府驻外机构引进资金和经济协作业务工作。(十八)投诉协调处建立健全外省来赣投资企业的投诉协调和督办工作制度;受理、协调、督办外省来赣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为外省来赣投资企业提供投资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十九)区域经济合作处负责对口支援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外省驻赣商会、驻赣办事机构、赣商联合会和我省驻外商会、驻外办事机构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二十)对外经济合作处(省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拟订和组织实施对外经济合作规划、政策;审核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指导和推进对外工程承包、外派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对赴敏感国家(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归口管理对外援助,负责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业务;制定省内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二十一)对外投资处拟订和组织实施对外投资政策及管理规章;依法核准、推进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负责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二十二)空港口岸管理处(省口岸管理办公室)拟订和组织实施口岸发展规划、政策;负责航空、水运口岸(含作业区、特殊监管区等)的申报、建设、验收和管理;开辟国际国内航空、水运航线通道; 协调或仲裁相关部门之间的口岸事务,推动口岸文明共建。(二十三)陆路口岸管理处负责铁路、公路口岸(含作业区、特殊监管区等)的申报、建设、验收和管理;开辟铁海联运及公路口岸运输通道,发展口岸物流;推进口岸区域\"大通关\"合作;负责电子口岸的规划、建设工作。(二十四)外事处拟订厅外事工作制度;承担有关外事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厅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厅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组(监察室) 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领导信息/江苏省商务厅 马明龙 厅长陈晓梅 副厅长姜 昕 副厅长朱益民 副厅长周常青 副厅长孙 津 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高成祥 纪检组组长王显东 副厅长周晓阳 副厅长郁冰滢 副巡视员王 存 副巡视员省贸促会(省国际商会)副会长张道洲 副巡视员李俊毅 副巡视员 信息公开指南/江苏省商务厅 为推进政务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特编制《江苏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江苏省商务厅一楼大厅《指南》发放处领取,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29号。一、公开的原则和类型政府信息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相关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政府信息将及时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二、政府信息分类及编码本机关政府信息包括5个大类、19个基本类,各基本类编码为:(一)机构概况--机构主要职能A0100--机构领导及分工A0200--内设机构A0300--直属单位A0400(二)政策法规--法律B0100--法规--行政法规B0201--地方性法规B0202--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B0301--省政府规章B0302--较大市政府规章B0303--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B0401--本单位规范性文件B0402(三)规划计划--中、长期规划C0100--阶段性规划、规划C0200--年度工作计划C0300(四)业务工作--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D0100--年度重点工作安排D0200--工作总结D0300(五)其他Z0100三、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本机关编制的《江苏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数据项包括:索引号,格式为:SJ021-类别号-年度-流水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日期;相关附件。四、政府信息获取方式(一)主动公开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本机关编制的《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和省商务厅一楼大厅电子触摸屏查阅《目录》,也可在江苏省档案馆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获取。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将在信息生成后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二)依申请公开1、申请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在线填写《江苏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将《申请表》邮寄、传真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表》可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或在本机关一楼大厅领取。--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工作机构处,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2、办理流程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于5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对收到的有效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3、公开机构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江苏省商务厅办公室。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29号江苏省商务厅大楼3楼330室,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作息时间:下午2:30—5:30)4、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省财政和价格部门确定后收取。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注明。五、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江苏省商务厅监察室投诉。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29号省商务厅4楼423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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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公安 网站百科: 主要成员/江苏省公安厅 王立科: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负责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指挥中心、人事工作、维稳办,联系武警总队。(已经调任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协助孙文德同志负责全面工作,协助分管办公室,负责平安创建及信息化建设日常工作。(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陈逸中: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分管交警总队、出入境管理总队、边防局、江阴长江公路大桥公安局。李国华: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分管信访处、监管总队、法制总队、省看守所。秦军: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分管内保总队、治安总队。孙兴家:厅党委委员、厅纪委书记、督察长分管纪检、警务督察、审计工作。左锁粉:厅党委委员、厅政治部主任、江苏警官学院党委书记分管政治部、前卫体协办公室等工作,联系见义勇为基金会、警察学会、省林业局森林公安处。邵木金: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警卫局局长分管警卫局,联系南京铁路公安处、徐州铁路公安处、南京海关缉私局、禄口机场公安局王琦: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分管刑警总队、禁毒总队、消防局。柏利忠:副厅长谢晓军:副厅长 机构设置/江苏省公安厅 下辖市局● 南京市公安局● 无锡市公安局● 徐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公安局● 南通市公安局● 连云港市公安局● 淮安市公安局● 盐城市公安局● 扬州市公安局● 镇江市公安局● 泰州市公安局● 宿迁市公安局 内设机构江苏省公安厅内设办公室、指挥中心、政治部、警务督察、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出入境管理、监所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法制、科技、信访、反恐怖、边防管理、消防、警卫等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江苏省林业局森林公安处列入江苏省公安厅序列。部分主要部门及职能简介:办公室:掌握全省公安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等。指挥中心: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和应急机制建设工作等。政治部:组织、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宣传工作等。警务督察处: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务部署开展现场督察;实施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工作等。治安管理局(治安警察总队):组织、指导全省治安行政管理、户政管理和特种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治保、保安联防等群防群治工作;指导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等。交通管理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实施道路治安管理、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等。刑事侦查局(刑事警察总队):组织、指导全省刑事侦查工作,组织、指挥恶性大要案件、跨区域系列性案件、上级交办案件的侦破和追逃等。经济犯罪侦查处(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组织、协调跨区域和重特大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负责侦查部分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等。禁毒处(禁毒总队):组织、指导全省禁毒工作,侦查涉毒大案要案等。出入境管理处(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口岸签证处):组织、指导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承办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口岸签证工作等。监所管理处(监所管理总队):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等监管场所的管理工作。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组织、指导全省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侦查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等。法制处:规划、指导全省公安法制工作,起草、审核执法规范性文件,指导、办理行政复议和劳动教养审批等。科技处: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对社会公共安全行业、技术防范产品与工程进行技术监督、管理,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信访处(投诉举报中心):接待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依法受理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检验鉴定结论等不服而提出的申诉工作等。机构职能江苏省公安厅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全省公安工作,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三、组织、指导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四、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五、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我省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六、组织、指导全省消防工作。七、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八、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实施指导。九、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十、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对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十一、组织、指导全省劳动教养的审批工作。十二、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来我省的安全警卫工作。十三、组织开展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履行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十四、对武警总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十五、组织、指导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十六、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经费和信息通信保障。十七、组织、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宣传工作。十八、查处或督办全省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十九、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展规划/江苏省公安厅 编辑今年2月以来,江苏公安机关广泛开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目前已进入开门整改阶段,各级公安机关多措并举、广拓渠道,强力推进“开门纳谏”及问题整改工作。截至目前,已收集整理意见建议2590多条,整改落实1980多条,意见建议回复率100%,问题整改群众满意度达98%以上。根据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部署要求,结合“江苏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公安机关怎么办”大讨论活动,今年2月初,省公安厅在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率先垂范,纷纷走进省、市“政风热线”直播室,与群众进行直接交流,听取群众呼声,解决群众问题。7月18日,省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厅长孙文德走进省人民广播电台“政风热线”直播室,听取群众咨询和诉求,详细询问相关情况,逐一解答听众提问,并于直播结束后召开现场督办会,要求相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认真办理并限时反馈。各地公安机关认真制定执行细则,扎实推进“开门纳谏”及问题整改工作。连云港市公安局专门就开门整改阶段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开门纳谏的方法和措施,于6月上旬组织政工、督察等部门,深入各县、分局进行检查督促;宿迁市公安局精心制定《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开门整改阶段工作方案》,促整改活动落到实处。各地公安机关坚持把群众呼声作为*信号、把群众要求作为*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标准,通过厅局长信箱、警务微博、平安民声服务台、网上公安局、网上派出所、网上警务室,以及“警民恳谈”、“警营开放日”、“三解三促”、“三访三评”、“大接访”等多种途径,24小时全天候听取民意诉求、接受群众监督,并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评议工作。无锡市公安局开展集中警务评议活动,设置治安评价、社区警务、窗口服务等12个考评项目,组成23个调查组,走访群众2750人,征求到6大类185条建议;南通市公安局以“7000民警进村居”活动为抓手,由派出所、交警队、刑警队等基层所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日常警务工作,组织民警深入居民家中,开展“就近走访”活动;淮安市公安局开展“警民恳谈”、“警营开放日”、“群众看公安”等主题体验交流活动,举办警营开放活动60余场,1400余名群众代表受邀走进警营。据统计,整改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警风警纪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恳谈会等2350场次,发放问卷调查表58900份。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加强了与人民群众的交流与沟通,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各地公安机关强化责任意识,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工作作风,以整改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并主动推出一批便民、利民、惠民举措。省公安厅梳理出需重点整改落实的事项118条,其中各市公安局累计55条,厅机关各部门累计63条,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序进度,逐条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并通过开展“回头看”活动,了解掌握整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实时进行通报。同时,省公安厅还部署开展“三查三推动”集中调研活动,查基层负担、查勤务机制、查基础防控,推动公安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台阶。各地公安机关也纷纷采取有力措施,将整改落到实处。盐城市公安局在听取民意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并挂牌30个治安重点地区,自6月份起开展驻点集中整治,目前已取得初步效果。泰州市公安局根据群众反映的道路拥堵、停车难等情况,开展道路交通综合治理,通过规范停车秩序、建设公交专用道路系统、协调区域信号配置等措施,营造安全便捷的道路交通环境,让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了教育实践活动的实际成效 管理规定/江苏省公安厅 管理条例*章总则*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第三条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九条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第四章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第二十条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五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录用制度。公安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第二十五条公安部机关及其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直属机构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录用工作。第二十六条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对调任、转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公安机关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警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辞退、奖励、培训的依据。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经过公安院校等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民警察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拟以国务院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人事部会同公安部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第六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安机关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该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纪律条令*章总则*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所,参加娱乐活动的;(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第十八条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所的。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参与*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三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第二十七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第二十九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第三十条本条令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该条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着装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着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第八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二)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第九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第十条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所。第十一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第十二条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第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员。第十四条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公安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第十六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受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功受奖。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警务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第十八条离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学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察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警察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二、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三、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警察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三、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四、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五、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六、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八、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十、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十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警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相关信息/江苏省公安厅 公安厅地址:南京市扬州路1号邮编:210024边防管理局(公安边防总队):组织、指导全省口岸边防检查、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海上治安秩序等。地址:南京市定淮门大街9号邮编:210036消防局(公安消防总队):组织、指导全省消防管理工作等。地址: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6号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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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网站百科: 主要职责/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江苏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  三、参与研究全省宏观经济政策,起草省有关税收政策文件,从税收方面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承担国务院和省政府指定的各项地方税、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管理地税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履行纳税服务义务,制定和监督执行地税系统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与省国家税务部门共同组织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六、监督检查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七、负责地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编制、分配和下达地税系统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八、指导、管理地税系统稽查工作,负责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反避税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地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的推广应用。  十、垂直管理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方税务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信息、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保卫和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地税系统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内部网站运行与维护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地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地方税收立法计划,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承担地税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承担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反馈和汇编工作;承办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组织涉税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  (三)营业税和基金管理处  组织实施营业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执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和税基管理等工作。  (四)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执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工作,执行有关协议、协定;承担有关国际税收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和税基管理等工作。  (五)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  组织实施财产和行为各税种(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执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和税基管理等工作。  (六)规划财务处  编制地税系统地税收入中长期规划,编制、分配年度税收、基金(费)计划;组织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管理税收数据;承担地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拟订地税系统财务、资产、基建和经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汇编地税系统财务预算、决算;承担地税系统资产和着装管理工作。  (七)纳税服务处  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纳税服务平台;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辅导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和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组织实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受理纳税人有关纳税服务的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承担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工作。  (八)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研究制定税收征管规程;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治税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工作。  (九)督察内审处  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巡视检查工作。  (十)基层工作处  组织实施地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组织指导地税系统机关作风建设;承担市级地税机关年度考评工作;组织开展地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和基层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管理的工作规划;指导、检查地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人事处  拟订地税系统人事制度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地税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系统有关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地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承办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查、审批。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及作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省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机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稽 查 局   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征管对象执行地方税收法规、政策及制度情况;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牵头组织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全省或地区性地方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受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承担案件的转办、查办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  直属税务局   负责南京地区省属企业及省政府指定的其他省属企业地方税、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涉外税务局   负责南京地区省属涉外企业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税收科学研究所   研究、宣传社会主义税收理论、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报道税收学术研究动态,编辑出版税收刊物及理论文集,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活动,承接税务等有关部门委托,协助进行有关税收问题的专题调查、税务咨询等项活动,协助我省地税系统各税收科研所开展工作。   计算机中心   组织信息系统建设,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与综合数据库;参与组织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培训工作。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拟定后勤服务和行政事务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物品的采购、保管、分配和维修工作;负责房产管理、职工医疗保健等工作。 领导信息/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李小平 局长、党组副书记   工作分工:  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协助潘永和同志分管党的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分管人事处工作。   领导简介   男,汉族,1954年3月出生,江苏射阳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6月加入*共产党,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  历任江苏省财政厅副处长、处长,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2003年4月任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兼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厅级),2007年5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李小平 局长、党组副书记   工作分工:  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协助潘永和同志分管党的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分管人事处工作。   领导简介   男,汉族,1954年3月出生,江苏射阳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6月加入*共产党,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  历任江苏省财政厅副处长、处长,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2003年4月任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兼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厅级),2007年5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倪静石 副局长、党组成员   工作分工:  分管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数据管理处、机关党委、计算机中心工作。   领导简介   男,汉族,1959年2月出生,江苏启东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共产党,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学历。  历任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研究所副所长、外资企业登记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室主任,1996年1月任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助理、党组成员,1996年12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徐锦辉 副局长、党组成员   工作分工:  分管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纳税服务处、直属税务局工作。  领导简介   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安徽庐江人,1985年6月加入*共产党,1989年8月参加工作,*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世界经济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  历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安徽省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江苏省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2001年6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何声贵 副局长、党组成员   工作分工:  分管政策法规处、基层工作处、科研所工作。  领导简介   男,汉族,1964年10出生,安徽怀宁人,1985年3月加入*共产党,1988年8月参加工作,安徽财贸学院财政金融系财政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经济师。  历任南京市税务局大厂分局副局长,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大厂分局副局长、局长,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1997年9月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4年11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于阜宁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工作分工:  分管督查内审处、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领导简介   女,汉族,1951年11月出生,山东淄博人,1966年11月参加工作,1971年3月加入*共产党,徐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毕业,大专学历,高级政工师。  历任共青团徐州市委副书记,徐州市纪委常委、纪委副书记,2000年8月任徐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2001年8月任江苏省纪委派驻省地方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陈茂锋 副局长、党组成员   工作分工:  分管办公室、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工作。  领导简介   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江苏启东人,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共产党,研究生学历。  历任启东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党组书记,2010年7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顾长虹 巡视员   工作分工:  分管营业税和基金管理处、规划财务处、离退休干部处、稽查局工作。  领导简介   男,汉族,1953年1月出生,江苏滨海人,1971年4月参加工作,1978年10月加入*共产党,大学学历。  历任淮阴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淮阴市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1991年3月任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1994年6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1年3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巡视员。   唐卫平 副巡视员   工作分工:  协助分管机关党委、后勤服务中心工作。   领导简介   男,汉族,1954年8月出生,江苏宜兴人,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共产党,浙江大学热物理工程学系内燃动力工程专业毕业,大学普通班学历。  历任南京军区工程兵舟桥某旅作训科科长、副参谋长、参谋长、副旅长、旅长,2000年10月任江苏省盐城军分区司令员,2004年10月任江苏省苏州军分区司令员,2007年5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   文亚和 副巡视员   工作分工:  协助分管规划财务处、基层工作处工作。  领导简介   男,汉族,1953年8月出生,江苏涟水人,1969年1月参加工作,1974年9月加入*共产党,大学文化。  历任江苏省教育厅(教委)纪检组副科级纪检员、正科级纪检员,江苏省监察厅驻省教委监察室副处级监察员,江苏省高校工委干部处副处长,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监察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基层工作处处长,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2008年12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   李振清 副巡视员   工作分工:  协助分管督查内审处、机关作风建设工作。  领导简介   男,汉族,1952年5月出生,湖北孝感人,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71年9月加入*共产党,大学文化。  历任南昌陆军学校后勤训练大队训练处副处长,福州军区后勤部军需部给养处正营职助理员、副处长,南京军区后勤部军需部给养处正团职助理员、处长,南京军区后勤部军需部副部长、南京军区后勤部南京企业管理局局长,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监察室副主任(正处级)、纪检组正处级纪检监察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处级)、人事处处长,2009年12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   华雅琴 副巡视员   工作分工:  协助分管纳税服务处、巡视工作。   领导简介   女,汉族,1952年3月出生,江苏无锡人,1969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5月加入*共产党,大学文化。  历任苏州市财政局金阊分局办事员、副股长、股长,苏州市税务局副科长、一分局局长,苏州市税务局副局长,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局长、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局长,2010年4月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 历史沿革/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地税机构成立十多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广大地税干部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大力组织税收收入,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税收服务、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干部队伍建设概况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以“三个一流”工程(一流的干部队伍、一流的服务水平、一流的工作业绩)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深入开展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激发了广大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多作贡献的工作热情。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规定,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普遍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广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地税干部廉洁从政、无私奉献的意识。强化“两权”监督,努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实施省局与省辖市局干部交流、省局干部挂职锻炼。完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通过选拔充实省辖市局后备干部队伍。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1997、1999、2000年,省地税局先后被授予省级机关“政风先进单位”和“创建三优三满意活动先进单位”称号。2009年,省地税局机关被中央文明委表彰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01年起,全省地税系统先后五次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江苏省文明行业”。截至2009年底,全省地税系统共有70多个单位和50多名同志荣获各类*荣誉。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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