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428分类目录-新一代网址导航!
当前位置:428分类目录 » 网站目录 » 网站百科 » 黑龙江政府

“黑龙江政府”网站目录

“黑龙江政府”网站目录

  •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大荒集团。地处我国东北部小兴安岭南麓、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地区,辖区土地总面积5.54万平方公里,现有耕地4448万亩、林地1362万亩、草地507万亩、水面388万亩,下辖9个分公司、108个农牧场有限公司,978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网站百科: 领导简介/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王兆力,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王有国,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周昊旬,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学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谭占龙,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于春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委员、农垦工会主席韩宝琛,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委员、军事部政委李殿君,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副巡视员刘锡荣,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副巡视员高跃辉,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委员、宣传部部长刘伟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职责调整/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一)按照人大立法授权、政府依法派出、农垦区域管理、内部政企分开的原则,完善垦区社会行政管理体制。(二)按省政府授权,省农垦总局享有地市级政府其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权并承担相关职责。(三)积极推进内部政企分开,逐步将农场的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管理职能分开。 内设机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1、秘书科。负责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及领导指定记录的局长办公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等,并按规定草拟会议纪要;根据领导安排做好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并负责会议人员到位,会场安排等各项有关工作;做好总局公文的审核工作。做好来公文代拟稿登记工作;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2、综合科。围绕中心工作,抓好综合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优质服务;认真服务大型会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类会议报告和讲话的起草及核稿任务;做好各类汇报的起草工作;负责《黑龙江农垦》等编发工作。3、信息科。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的信息工作网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信息工作计划;组织党政信息的收集、筛选、编辑、传送、存储等日常工作;办好《农垦信息》、《专报信息》和《专送信息》三个信息载体;负责向上级单位报送信息工作,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信息工作任务,指导下级单位及信息联系点的信息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组织信息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加强信息现代化办公手段建设;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4、政务公开办:负责《条例》和《规定》的贯彻实施,推动垦区的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编制垦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充实、完善;受理垦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做好农垦总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应用系统的使用及维护工作;协调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监督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5、督查室。负责抓好上级和本级党政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决定事项、上级和本级党政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或交办事项、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沟通协调、综合反馈等项工作;抓好督查落实,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好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指导下级督查部门开展好工作。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对承办单位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反馈报告进行审核把关。6、机要科、保密办。负责收文、发文处理工作;机关及在哈直属单位秘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盘、U盘等磁介质)的清缴和销毁工作;介绍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负责省政府、总局电子公文的发送和接收工作;办公室工勤人员档案、职称、劳资工作;总局机要交换和密码电报的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和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组织机关、单位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文件,《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开展普及保密法制教育及其他形式的保密教育;制定保密制度,以及具体保密措施;指导确定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好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采取保密技术措施,保证达到有关保密技术装备标准的要求;对机关、单位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承办上级及本机关、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7、档案科(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并实施垦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检查垦区档案业务建设工作,对垦区档案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垦区企事业单位、机关档案目标管理国家二级、省级先进考评认定工作;垦区档案科学理论与应用技术研究、推广,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档案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及推荐;垦区档案统计工作,参与垦区大中型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验收工作;接收、征集、保管、修复总局机关档案和有保存价值的资料档案,并进行技术保护,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档案的开发和综合利用,组织档案业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参与编史修志工作。8、办公自动化科。负责垦区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电子政务网络及政务办公资源网络中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子政务信息化及办公自动化应用软件系统的开发和技术推广工作;电子政务信息综合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垦区公文无纸传输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与管理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垦区电子政务网络规划,建立健全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推进省里和总局确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完成电子政务安全、推进电子政务应用的其它日常工作。9、接待处。发挥接待工作纽带、桥梁和窗口作用,按照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内外有别的原则,做到周到、细致、热情;总局办公室原则负责副厅级以上领导及重要客人的接待,来垦区进行商务活动的客商原则由相关企业和部门接待;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完善接待工作的各项制度。10、财务科。负责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财政、财经法规,协调筹划资金,审批支付款项,剖析财务状况,参与经济决策;执行党的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分清资金渠道,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及时记账、算账、报表,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负责现金、银行款项的收支管理工作,按照现金、银行制度的要求,细心、严密各种款项的收付手续,做到心中有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11、保卫科。负责总局机关办公楼安全保卫和安全防火工作;机关平安单位创建工作;机关安委会的日常工作;机关进出办公楼车辆、行人通行证的发放工作;机关与聘用保安公司合同的签定工作;协助农垦小区,做好保安员的管理、业务指导工作;定期组织安全防火检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机关内部***功习练者的教育转化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内部(办公楼、农垦小区)的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工作;财务科现金的安全保卫工作;收发室邮寄机要、信件工作。12、管理科。负责总局机关办公楼行政管理工作;机关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福利的购进和发放工作;办公用品的购进和发放工作;机关卫生、安全、美化、绿化工作;市政府、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它工作。13、工程科。责总局机关办公楼(含博物馆、文工团、广播电视局在办公楼内的办公用房)的整体维修、维护工作;水、电、气、照、暖、排、通、中央空调及机械、机电设备等运行系统维修管理工作;机关办公楼门窗、桌椅、锁具的维修;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机关各种会议的有关保障服务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14、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总局机关和驻哈、驻佳直附属企事业单位房产产权产籍、维护、维修;总局预算内投资建成的驻城市单位或总局委托管理的房产产权产籍,会同有关部门界定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总局驻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省及属地城市有关房改政策,参预预制定房改实施细则,承担总局驻城市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组织实施驻城市单位住房公积金工作,管好房改基金;监督、检查房产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对驻城市企事业单位房改业务进行指导;总局机关房产基本建设及水、电、气、暖、排污、环保等配套服务工作。15、机关车队。负责机关车队车辆和司机的调度管理;司机和车辆的审核;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报批;车辆年审、养路费、保险费、路桥费的联系办理;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16、文印室。负责总局各种文件材料打字、转换、印制、复印、装订工作。17、收发室。负责机关信件、邮件、报刊杂志的征订收发工作。 地理位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垦区简介/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抗日战争胜利后,为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我党派遣大批干部北上,会同当地政府,自1947年起,创建了宁安、赵光等*批国营农场,1950年成立东北国营农场管理局;1955年*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农建二师和1958年十万转业官兵,先后来到 北大荒,1956年国家成立农垦部,并在 黑龙江垦区成立铁道兵农垦局,(后改为牡丹江农垦局)和合江农垦局,1963年两局合并成立东北农垦总局,使国营农场的数量、规模都有很大发展。而此时垦区中、西部的农场仍归属黑龙江省农垦厅。1968年 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组建,将东北农垦总局所属农场和省农垦厅所属部分农场组成6个师69个团。1972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局成立并收回下放的国营农场和劳改农场。1976年兵团撤消,与省农场管理局合并,组建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1997年改称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黑龙江垦区位于世界闻名的三大黑土带之一,是中央直属的三大垦区之一,地处三江平原、松嫩平原和小兴安岭山麓,土地总面积5.54万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975万亩。是*生态示范区。下辖9个分局、113个农牧场,583个管理区。有1195个农林牧渔业单位,1261个工商运建服及其他企业,其*有及国有控股企业558个。分布在全省12个市74个县(市、区)。现有总资产400多亿元(不含资源性资产),总人口166.8万人,从业人员91.7万人。垦区开发建设始于1947年。五十年代中后期, 王震将军率领10万复转官兵进军北大荒,开始了北大荒*次大规模开发建设。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先后有14万复转官兵、5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20万内地支边青年和54万城市 知识青年,投入到垦区的开发建设中。垦区自开发建设之日起,就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己任,历经60余载开发建设,垦区已累计生产粮食2252亿公斤,累计向国家交售商品粮1667亿公斤。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上实现了三次跨越式发展,即由1978年的不到25亿公斤,提高到1995年的50亿公斤;到2005年突破100亿公斤;2009年,垦区粮食产量首次跃上150亿公斤新台阶,可以保障全国1亿人口一年的口粮供应,成为我国重要商品粮基地、粮食战略后备基地和全国*绿色、有机、无公害食品基地。昔日的“北大荒”真正成为今天的“中华大粮仓”。2009年,垦区实现生产总值545.3亿元,人均纯收入10936元,分别比2004年增长99%和73.8%。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到1.011吨标准煤。北大荒集团在*企业500强排名中位居74名,是全国农业行业中*入围企业,也是黑龙江省*跻身于全国前百位的企业。经过六十年的发展实践,垦区现代农业有了长足发展。 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农业科技贡献率达67%,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20多个百分点;职均生产粮食40吨,达到了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水平;农业生产实现了全作物、全面积、全过程的标准化;种植绿色、有机作物面积达到2264万亩,占垦区农作物面积的57.1%。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同时,垦区特别注重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继打造了九三油脂、完达山乳业、北大荒米业等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17家,培育了“北大荒”、“完达山”和“九三”等知名品牌,成为*商标。现垦区年粮食加工转化能力达到1918万吨,处理鲜奶能力1170万吨,生猪屠宰能力419.5万头,可实现粮食和农畜产品全部加工转化增值,成为拉动全省食品工业持续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特殊的自然条件下,垦区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社会事业发展,在当年的亘古荒原上建起了140多座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农垦小城镇,形成了较完整的社会管理体系。期间,三代北大荒人还创造了以“艰苦奋斗、勇于开拓、顾全大局、无私奉献”为主要内涵的 北大荒精神以及 北大荒文化。她激励着一代又一代北大荒人不断开拓前进,已成为全社会共同拥有的一笔宝贵精神财富。2009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考察黑龙江时明确指出垦区要积极发展现代化大农业,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垦区发出的新号令,提出的新要求,赋予的新使命。垦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致力于以大产业、大集团、大规模、大效益、大发展和大贡献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大农业建设,全力实施“三步走”百年垦区发展战略。目标定位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现代化大农业为目标,加快构建现代化大农业产业体系,努力打造国际化超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着力建设好本体垦区、影子垦区、域外垦区,实现跨越,奋力超越,追求*,率先建成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垦区,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引领带动农村发展,参与国际农业竞争,维护边疆稳定繁荣做出更大贡献。*步,实现跨越。到2012年,实现 垦区生产总值比2007年翻一番;人均收入1.6万元,达到全国城镇人均水平;城镇化率67%以上,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初级水平;实现“五加一百亿工程”目标,工业化率达40%左右,接近工业化中期水平;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350亿斤,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带动周边农村耕地5000万亩,使全省一半以上的耕地纳入垦区现代化大农业产业体系;完成“本体垦区”建设任务,比全省提前5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第二步,奋力超越。到2020年,实现垦区生产总值比2012年再翻一番;人均收入4万元,超过全国城镇人均水平;城镇化率80%,超过发达国家初级水平;工业化率45%,达到工业化中期水平;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超过400亿斤,全面实现“三化”奋斗目标;北大荒集团总公司“五个中心”基本建成,形成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跻身世界500强行列;农垦产业与周边经济有机融合,带动一批农村建设现代化大农业,完成“影子垦区”建设任务。第三步,追求*。到2047年,也就是到垦区开发建设100年的时候,人均收入达到发达国家人均水平,城镇化率和经济结构达到现代化水平,垦区进入工业化后期。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大幅提高,对周边农业农村辐射带动能力更加强劲,实现“五区”建设的宏伟蓝图,建成具有*特色的现代化大农业模式,打造东北亚现代化大农业核心功能区,积极参与国际粮食安全事务,完成“域外垦区”建设任务,全面实现建设“三个垦区”的战略目标。 垦区划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哈尔滨分局哈尔滨农垦分局位于黑龙江省省会哈尔滨市,全局有9个农场,其中香坊、红旗、青年、闫家岗4个农场位于哈尔滨市近郊,阿城原种场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庆阳、岔林河、四方山、 松花江农场分别位于延寿、通河、肇东、依兰、方正五县市。全局土地总面积为70.2万亩,其中耕地面积29.9万亩,总人口42722人,从业人员20822人。 宝泉岭分局宝泉岭分局分布在黑龙江地方三市(哈尔滨、佳木斯、鹤岗)四县(依兰、汤原、萝北、绥滨)及俄罗斯境内。全局有13个农场,其中 绥滨农场、 二九0农场、 普阳农场3个农场位于鹤岗市绥滨县境内, 江滨农场、 军川农场、 名山农场、 延军农场、 宝泉岭农场、 共青农场6个农场在鹤岗市萝北县境内, 新华农场位于鹤岗市境内, 汤原农场, 梧桐河农场位于佳木斯汤原县, 依兰农场位于哈尔滨依兰县。全局土地面积611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76万亩,林地118万亩,草原35万亩,水域69万亩。总人口20.97万人,职工7万人,各类在册技术人员9345人。 红兴隆分局红兴隆分局地跨佳木斯、双鸭山、七台河三市和桦川、桦南、集贤、友谊、宝清、饶河、勃利、富锦八县。所辖十二个农场,( 友谊农场、 五九七农场、 八五二农场 、 八五三农场、 饶河农场、 二九一农场 , 双鸭山农场、 江川农场 、 曙光农场、 北兴农场 、 红旗岭农场 、宝 山农场)辖区控制面积9650平方公里,为国土面积的千分之一。其中耕地712万亩,林地240万亩,草原牧地30万亩,水面草塘106.5万亩。区域内有*挠力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面积93.97万亩。 建三江分局建三江分局地处富锦市,同江市,饶河县,抚远县境内。所辖12个农场,( 七星农场、 大兴农场、 创业农场、 前进农场、 洪河农场、 前锋农场、 八五九农场、 胜利农场、 勤得利农场、 青龙山农场、 红卫农场、 前哨农场、 二道河农场、 鸭绿河农场、 浓江农场。)总控制面积1.23万平方公里,耕地572万亩,尚有可垦荒地300万亩, 林地196万亩,牧草地70万亩,水面76万亩。 九三分局九三分局位于嫩江县、五大连池市、与讷河市。所辖11个农场( 鹤山农场、 大西江农场, 尖山农场, 荣军农场、 红五月农场、 七星泡农场、 嫩江农场、 山河农场、 嫩北农场、 建边农场、 哈拉海农场)总面积5563平方公里,耕地400万亩,草原143万亩,林地132万亩,水面15万亩。 牡丹江分局牡丹江分局分布在牡丹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密山市、虎林市、海林市、宁安市、鸡东县和宝清县的七市两县内。所辖14个农场( 八五零农场、 八五四农场、 八五五农场、 八五六农场、 八五七农场、 八五八农场、 八五一零农场、 八五一一农场、 庆丰农场、 云山农场、 兴凯湖农场、 海林农场、 宁安农场 双峰农场)土地总面积83万公顷,其中:耕地32万公顷;林地15万公顷;草原4.8万公顷;水面7.5万公顷;可垦荒地6.8万公顷。 北安分局北安分局跨黑河、伊春、北安、五大连池、嫩江、孙吴、逊克7个市县,所辖15个农场(五大连池农场、 锦河农场、 红色边疆农场、 逊克农场、 龙门农场、 襄河农场、 龙镇农场、 二龙山农场、 引龙河农场、 尾山农场、 格球山农场、 长水河农场、 赵光农场、 红星农场、 建设农场)辖区土地总面积8984.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440.6万亩,林地192.1万亩,草原126.7万亩,水面19.4万亩。 齐齐哈尔分局齐齐哈尔农垦分局地处齐齐哈尔市,所辖 查哈阳农场 克山农场 依安农场 泰来农场。地域总面积2720平方公里。 绥化分局位于绥化市。下辖 嘉荫农场、 铁力农场、 绥棱农场、 红光农场、 海伦农场、 和平牧场、 肇源农场、安达畜牧场、 柳河农场等农场。全局总控制面积300万亩,其中耕地120万亩、林地80万亩、草原50万亩、水面11万亩、荒地29万亩。

    www.chinabdh.com - 2022-12-23 - 收藏
  •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食品微波机械网是一家专注于食品类微波机械领域的B2B电子商务平台,集合全国上万家优质食品微波机械厂家和供应商,为买卖双方提供海量优质信息和商机 网站百科: 概况/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是我国*国有林区和森林工业集团。现行政企合一管理体制;下属4个林管局、40个林业局、625个林场(所),以及林产工业、林机修造、建筑施工、科研院所、森林调查、文教卫生、医院学校、公、检、法、司等县处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共140个。企业88个(51个是国家大中型企业),林产工业企业19个,林业机电企业8个,建材企业2个,基建企业4个,直属公司(企业)15个。事业单位52个,其中教育系统23个,卫生系统8个,科研院所5个,施工设计5个,报社1个。林业人口164.7万,在职职工72.2万。森工林区建于1945年,是全国重点国有林区和森林工业基地。林区经营区及企业位于北纬43°30′至49°01′东经127°01′至134°05′之间,纵贯小兴安岭、完达山、张广才岭,森林覆盖率83%。总经营面积10万平方公里,约占黑龙江省国土面积的1/4,其中有林地面积863.5万公顷,占全国国有林区的29.3%;活立木总蓄积6.3亿立方米,占全国国有林区的27.7%;其中用材林近、成、过熟体蓄积1.16亿立方米。辖区内除林木资源外,还有多种经营用地386.2万亩,林区内野生动物460多种,野生高等植物2200多种,包括药用植物120多种,其中人参、黄芪、刺五加、五味子等均系名贵中药材。还有大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以及多种食用菌。已建成多处*森林公园。林区自然景观优美,以森林为主体的原始生态群落构成的森林旅游资源非常丰富。累计生产木材5.15亿立方米,占全国木材产量的19.5%。 地理概况/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多位于我国东北林区各主要内河上游,行政区域属黑龙江省。辽阔的林海北御西伯利亚寒流,蒙古高原的寒风。南阻太平洋热浪。西防黄沙进犯。是东北地区陆地自然生态系统的主体之一。既是区内五大水系的发源地和涵养地,又是东北平原农业和呼伦贝尔大草原牧业基地的天然屏障。即对农牧业稳产高产及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有着重大意义,又对相关区域生态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会经济/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经过四十多年的开发建设,累计生产木材4.8亿立方米。木材*年产量为1959年的1298.6万立方米。累计上缴国家和地方利税总额108亿元。向地方营林事业提供育林基金11亿元。林区现有大铁专用线204.71公里,森林铁路2400公里,公路26646公里。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林区社会经济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 经营项目/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龙江森工集团主要产品产量在全国同行业中占居重要地位,生产经营的项目主要有营林、木材、锯材、木片、人造板、家具、木制品、林化产品、造纸、制药、山野菜、野生药材、山副产品、粮食、饲料、蔬菜、肉蛋禽等农副产品、煤炭、石材,以及机械加工、建筑工程、建材、电力等23类系列产品,以及商饮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产品销往国内外。龙江森工集团拥有实力雄厚、基础健全、专业配套的科研设计队伍,可以承担国内外大型林业科研项目及森林调查、经营规划、基本建设工程(道路桥梁、木材加工、各种人造板、制浆造纸、林产化工、能源工程、城镇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等科研、设计、施工工作。 机构设置/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森工总局办公室森工总局党群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省林业工会委员会共青团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委员会森工总局行政机构信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统计处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安全监察处外事处森林旅游管理局科学技术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科学技术协会卫生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计划生育委员会机电能源局经济贸易局林产工业局营林局多种经营局生产交通局民政局森工产品经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森工森林公安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水利局与其合署)森工总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森工总局信息中心 历史概述/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黑龙江省为祖国东北边疆省份,幅员辽阔,素以森林资源丰富著称。黑龙江林区,包括大兴安岭(北段)、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北部的张广才岭、完达山、老爷岭林区,西北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林区相连,东南与吉林省林区接壤,崇山峻岭,绵亘千里,形成纵贯全省的深山老林区域。建立林业管理局黑龙江国有林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逐步在小兴安岭林区建立伊春林业管理局,在长白山北部林区建立松花江、合江、牡丹江3个林业管理局,在大兴安岭林区加格达奇建立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所辖8个大型林业局归国家林业部直属外,伊春、松花江、合江、牡丹江林业管理局及所辖的40个林业局,均属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管辖(以下简称森工林业局),上述林业局均经营深山区的大片森林。在黑龙江省内各行政区建立14个行署、市林业局,69个县、市林业局(科),这些地、市、县林业局属于黑龙江省林业厅系统,经营浅山区的天然次生林,发展营林、造林事业。黑龙江林区是国家重要的林业生产基地,全省有林地面积2.3656亿亩,占全国森林面积的13.4%,居全国各省、自治区之首;森林活立木蓄积量为14.46亿立方米,占全国森林活立木蓄积量的16%;全省森林覆盖率为34.7%,列全国第4位。黑龙江地区森林的利用历史悠久,但历代统治者只知坐享天然之利,而不注重林业建设。特别是近代林业几经兴衰,森林资源遭到沙俄、日本强邻的大肆掠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逐步全面开发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急需的各种规格木材。据统计,自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40年来黑龙江林区共为国家(包括为支援全国解放战争)提供4.129亿立方米珍贵的计划内木材,占全国统配木材产量的1/3以上。森林工业生产也从以繁重的体力劳动为主,发展到综合机械化程度达94.2%的水平。林产工业的木材加工和综合利用有31种产品创国家和省、部级优质产品,均居全国前列。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更新等营林事业成效卓著,仅第六个五年计划(后简称“六五”)期间,即清查全省人工造林成林面积2442万亩,其中用材林占70%;森林蓄积量达5148.7万立方米,其中用材林占80%;此外,还有即将成长为人工森林的面积达1566万亩。黑龙江省“三北”(东北、华北、西北)防护林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到1985年已超额82%完成国家下达的600万亩一期工程造林任务,造林保存面积达1095.3万亩,使全省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由3.78%上升到11.3%。黑龙江省林业拥有百万职工。50年来,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广大林业职工奋发图强进行开发建设,已经将黑龙江林区建设成为全国*森林资源后备基地。各种资源丰富黑龙江林区位于欧亚大陆东北部的高纬度地区,地理坐标为北纬43°25′~53°33′,东经121°11′~135°05′。大兴安岭、小兴安岭和完达山、老爷岭、张广才岭等山脉,海拔大多在500~1000米,坡度不大,一般为30°以下。林区年平均气温自南向北递减为2~—4C。冬季漫长,每年10月至翌年4月长达6个多月,夏季在6~8月份气候温热,雨量充沛,有利于农林业生产。春秋两季较短,全年无霜期由南向北递减,只在120~90天之间。全林区有效积温在1600C左右,年均降水量400~600毫米。这些自然条件,有利于树木和林下植物的生长。在黑龙江大片的原始森林和次生林区,共有天然林树种296种,其中珍贵树种30余种。常见的树种有红松、落叶松、樟子松、云杉、冷杉(白松)等针叶树;有水曲柳、黄柀椤、胡桃楸、椴、柞、桦、色木、榆、杨、柳等阔叶树。据野生植物调查,黑龙江林区有野生植物2200余种。其中药材有352种。盛产名贵中草药材人参、党参、刺五加以及五味子、黄芪、黄柏、三棵针、平贝等的林区,成为国家外贸部门的收购基地。林区拥有山野果和山野菜的丰富资源,野生浆果种类很多,如草莓、都柿(越橘)、猕猴桃、山葡萄、枚果、黑加仑子等,都是酿酒和制造饮料、补品的原料;林区还盛产松子、榛子、核桃等干果;山野间生长的食用菌类,“猴头”(蘑),堪为宴席佳肴,黑木耳、蘑菇等食用菌类,驰名遐迩。黑龙江林区森林茂密,为野生动物栖息之地。据调查,有野生动物496种。著名的东北虎、梅花鹿、紫貂、水獭、猞猁、獐子(产名贵的麝香)、黑熊、丹顶鹤、天鹅、鸳鸯、“飞龙”(榛鸡)等,被列为异兽珍禽而为国家保护,有的成为濒危的国家一类保护动物。黑龙江林区独特的山水名胜,成为宝贵的森林旅游资源。北国秀丽的风光,多姿多彩的森林冰雪景观,加上没有环境污染,使这里久为国内外旅游者所瞩目。林区较为著名的旅游名胜,有牡丹江林区的高山堰塞湖——镜泊湖;大兴安岭高纬度地区可以观看夏至白夜的漠河北极村;小兴安岭腹部伊春林区的桃山狩猎场;“红松故乡”的伊春五营林区的自然保护区;松花江林区的亚布力高山滑雪场;合江林区的双鸭山青山旅游区;*旅行社朗乡林业局的森林公园;哈尔滨的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伊春汤旺河林区北国罕见的巨石丛林等。此外,全省还设有14处自然保护区。这些旅游胜地,每年吸引数以万计的国内外游客前往旅游观光,许多国际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慕名而来,饱览北国风光,由此也扩大了黑龙江省的知名度。黑龙江林区的地下还蕴藏着各种矿藏。近年来已开发的有大理石、花岗岩、珍珠岩、红蓝宝石等;有的正在开发,如黄金、煤炭、石墨等,为缓解黑龙江林区木材可采资源危机,发展实业,另辟蹊径。历史及经济收入黑龙江林区的人类活动,从考古发现可以追溯到数万年以前。古先民的历史,据文献记载可以上溯到虞舜时期。《国语·鲁语》记载,当周武王克商,周朝始建后,黑龙江地区的肃慎曾派使者贡献“楛矢石砮”。此后1600多年中黑龙江地区少数民族首领不断以此物朝贡中原。唐朝时期,粟末靺鞨建立渤海国,后迁都于上京忽汗城(今宁安县渤海镇),其遗址在今东京城林区犹存。渤海国存续200多年中,茂密的森林,为渤海国的建筑业和船只的制造,提供了木材资源。辽、金、元、明、清各朝代,在黑龙江林区建造城郭、驿站、卫所等,尚有遗迹留存,如汤旺河畔的桃温万户府等。沿松花江、黑龙江达鞑靼海峡的驿站,许多名称至今犹存。从嫩江穿越大兴安岭修筑驿道,直至黑龙江边,成为国防通路。清康熙、雍正年间清政府利用大森林的优质木材,修筑黑龙江瑷珲、墨尔根(嫩江)、布特哈、齐齐哈尔(亦称卜奎)、呼兰等5座城镇,建官庄,垦农田。但当时黑龙江地广人稀,大森林基本保持原始状态。清朝康熙至咸丰近200年间,为保护祖先的“龙兴之地”,曾对东北地区实行封禁政策,使黑龙江地区的森林资源得到保护。清咸丰八年(1858年)何秋涛在所著《朔方备乘》卷二十一《艮维窝集考》中详说东北林区48处窝集的位置和名称。今人谭其骧主编的《*历史地图集》载,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黑龙江、吉林地区的原始森林划分为26片窝集(即原始大森林)。1858和1860年(清咸丰八年和十年),沙皇俄国迫使清政府签订《中俄瑷珲条约》和《中俄北京条约》,割去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和乌苏里江以东共10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从而使东北林区的48处窝集失去20处窝集。这些窝集,占东北大森林“窝集”的42%,是今黑龙江省大森林面积的1倍还多,黑龙江林区的面积由此大为减少。由于内忧外患的加深,自1861年(清咸丰十一年)起清政府被迫逐渐“弛禁”,开放旗荒,此后有更多的关内冀、鲁、豫等省流民逐渐进入黑龙江地区垦荒种地,这时毁林辟农田之事多有发生,森林资源又有所减少。清同治、光绪年间“蒙古尔山招垦后,伐木者初无限制,经将军奏准,伐木人领票入山而收其税,木十根税木一根。十五根以上至二十根者,税二根。木数递增,税亦随之”(见《黑龙江志稿·财赋志·森林》,该书卷二十二。),清朝政府由毁林开荒中获得巨额木税。然而,松嫩平原的森林、草原却逐步变成大片农田。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沙俄迫使清政府签订《中俄密约》,获得在东北修筑中东铁路权。中东铁路西起满洲里,东至绥芬河连接俄罗斯,仅20多年时间,1000余公里的铁路沿线50~100华里宽的原始森林被砍伐殆尽(韩麟凤主编《东北的林业》116页,*林业出版社,1982年)。铺设中东铁路干、支线,全部就地就近砍伐林木作为枕木。车站房舍和铁路局一切附属设施建筑以砖木结构为主,有的全是“木刻楞”房屋。其机车和汽船燃料也用木材,加上铁路员工和市民的薪炭材,每年耗费森林资源甚巨。中东铁路公司开设许多伐木场,俄国等各国商人也涌入黑龙江林区建立伐木公司,乱砍滥伐原始森林。在哈尔滨等城市设工厂、商号,加工销售所伐木材,还通过中东铁路将大批优质木材运往俄国远销欧洲,据统计其年获暴利在1亿银元以上。到1930年时,中东铁路在黑龙江林区的伐木场有30余处,总面积达40659平方公里,涉及今牡丹江、松花江、内蒙古牙克石等林业管理局10余个森工林业局范围。19世纪末,黑龙江民族采木工业兴起。1898年,创立黑龙江木植(即木材)公司,1905年于绰尔河流域设祥裕木植公司,1909年在哈尔滨设通原采木公司。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在哈尔滨成立东三省林务总局,经营国有森林采伐事项。在汤原、通河、庆城(庆安)、黑河等地设立分局。根据民国政府《森林法》和《农商部修正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发放即开发),1918~1925年间,黑龙江地区的森林除国家直接经营外,各林区由林商承领组织采伐,当时较大的公司通原公司在通河、汤原、绥棱、通北4县境内承领森林2.2万平方里。铁嫩公司在铁骊、嫩江境内承领森林12360平方里,其中在铁骊境内就承领7275方里之多。其余分布在上述6县和布西设治局(今内蒙古布特哈旗)、索伦山设治局、木兰、庆城(今庆安县)、龙镇(今北安县)、瑷珲、萝北、嘉荫等县的林区,则被华人木商承领为采伐区,华商承领每处被限制在200方里以内,合计为12000多方里。此外,呼伦县还有两名俄商承领1000方里森林。1903年,黑龙江全省木植税岁收22万余元,林业成为政府一项财源。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日俄为争夺势力范围,在我国东北展开战争。日俄战争结束后,日本取得南满洲铁路支配权,并组建了“南满洲铁路株式会社”(以下称满铁),日本木商与“满铁”配合,1912年后逐渐在牡丹江、宁安、海林林区出现日本人和*人合办的采木公司,还有俄、日、中3方合办的采木公司,砍伐张广才岭、老爷岭及大小兴安岭林区森林。1916年,通过签订《吉黑林矿借款条约》,日本垄断资本“大仓组”“王子制纸”会社等,麋集吉林(今松花江以南地区当时属吉林省)、黑龙江,建立伐木场、制材厂、造纸厂。1919年,日本在中东铁路东线建立中东海林采木公司,在中东铁路西线建立中日俄合办的扎免采木公司。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沦为日本殖民地,伪满洲国设立林野总局,各省设营林局,县设营林署,通过《林场权整理法》,将森林全部收归“国有”,对我国民族资本所办的林场一律撤销,对中东铁路公司各林场随同公司一起纳入其控制之下。日本关东军和日本开拓团(移民)进入林区,通过日本采木组合及其雇佣的大小木把头(包工头),在林区建立采伐作业所。通过其官办森林采伐集团“满洲林业株式会社”及其分支机构,大肆掠夺森林资源,将大量木材运回日本各地。据东北沦陷时期资料记载,日伪当局14年间砍伐木材达1亿余立方米,破坏东北森林面积达9000万亩之多。林业发展阶段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后,在黑龙江林区,*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开始接管林业。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省林业为恢复铁路交通、煤炭、电力生产及供应解放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需的木材做出了贡献。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制定“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和“普遍护林,重点造林,合理采伐和合理利用”的林业经营方针。黑龙江省林区在***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民主改革,组建新的领导体制,改革林业生产方式,开发新林区,进行基本建设,林业生产从此走上逐渐发展的道路。在森林工业生产大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全省营林事业,建立营林队伍。省、地(市)、县普遍建立林业机构,设立国营苗圃,采种育苗,进行全民义务植树。建立国营林场,进行次生林抚育改造,营造“三北”(东北、西北、华北)农田防护林。黑龙江省国营林业以及乡、村和家庭林场都有很大的发展,各行各业造林取得显著成效。40年来,黑龙江省林业的发展过程,大体可分为5个阶段。第—阶段1946~1952年。处于解放战争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黑龙江地区林业从艰苦创业起步。1945年9月至1946年,黑龙江地区设立黑龙江、松江、合江、嫩江、牡丹江5个省,各省人民政府先后设立林业公司,收集困山材和漂流木,以满足恢复铁路交通和工农业生产的急需。1947~1948年,黑龙江地区各省在林业公司基础上,逐步建立在东北林务总局领导下的省林务局等林业机构,下设19处林务分局(县林务局),在林区设有林务所(作业所),开始恢复森林铁路和制材厂。1948年冬,各解放区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农民采伐大队进山采运木材,据统计当年松江、合江、黑龙江3省完成采伐木材任务共203万立方米。各林区在共产党领导下建立林业工会,取消了林业生产沿袭的把头制,由林业工人当家作主,实行民主管理。1949年,黑龙江林区森铁运材量已超过伪满洲国*水平(1943年)的47.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林业逐步走上正轨。1950年,黑龙江、松江省分别建立农林厅林政处,1952年分别升格为省林业厅。在两省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林政管理。两省分别成立护林防火和造林总指挥部。各市县恢复和建立苗圃,采种、育苗和植树造林。黑龙江省从1950年起,开始组建防护林调查设计队伍,相继建立龙南造林局,在风沙危害严重地区营造防护林。1952年全省有19个市县纳入东北西部防护林带体系,开始进行防护林建设。松江、黑龙江两省,从1950年起进行森林抚育试点,1952年,在各林区建立森林抚育站72处,开始对国有森林进行人工抚育促进天然更新,科学地经营林业出现了良好开端。黑龙江林区木材采运生产,从1950年东北林务总局改为东北森林工业总局起,在黑龙江林区设有黑龙江、松江、牡丹江、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辖24个森林工业分局。下设作业所、森铁处、制材厂等机构,进行森林工业采、集、运一条龙生产,木材产量逐年递增。1949年为141万立方米,1950年为290万立方米,1年翻了1番。1952年产量为425万立方米,超过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水平(1943年)的37%。第二阶段1953~1957年。处于国民经济*五年计划(简称“一五”计划)时期,国家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黑龙江林区作为国家重要木材生产基地,开始进行林业基本建设。1953年,国家林业部成立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黑龙江林区在原各森林工业分局基础上,建立24个森林工业局,成为县团级国营企业。1954年,国家森林工业部设哈尔滨、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国家投入基本建设资金,引进设备,改革林业生产方式,建设职工住宅,修筑林区道路,改善林区交通,从根本上改变了历史上林区缺少道路,物资运输靠人力捣背的状况。在生产方式上逐步变手工作业为机械化作业,变季节性作业为常年作业,变原木生产为原条生产,变游动式作业为定居作业。从而使闭塞落后的穷山沟开始向社会主义新林区发展。国家关怀林业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在林区建起职工俱乐部、图书室、电影放映队、夜校、子弟学校、职工医院等。林业职工队伍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建立新的劳动组织,固定工人的基础上,涌现出一大批劳动模范,充实了林业干部队伍。通过加强企业管理,大幅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1953年木材生产量为646万立方米,为1949年的4.6倍。这个时期林区开发向纵深发展,国家派来林业工程第三师转业官兵和山东、河北、辽宁等省大批支边青年,支援黑龙江省林区开发建设。延伸了汤林线铁路,从原来的南岔至伊春,向北延伸到汤旺河站,续建汤林铁路,沿线新建友好、上甘岭、丰林(五营)等森林工业局,在小兴安岭腹部建起政企合一的伊春市(森林工业管理局),开始对小兴安岭的原始林区深入开发。全省木材生产量进一步提高,到1957年达到743万立方米,为1949年的5倍以上。1954年,国家森林工业部在哈尔滨成立东北制材工业管理局,黑龙江省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伊春、绥化、佳木斯、牡丹江等中心城市新建和扩建木材加工厂。全省锯材年产量达到200余万立方米。黑龙江省营林事业历经艰苦创业,30多年有很大发展。从1952年起全省在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林政管理基础上,建立起新**批森林抚育站。同时在林区建起森林经营局5处,下设27个林管区,辖193个森林经营所,大力开展采伐迹地更新,大搞人工造林,进行森林抚育、森林更新工作。1954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后,两省林业厅随之合并为黑龙江省林业厅,统一管理全省营林事业。到1957年全省造林面积经普查核实为165.7万亩(已郁闭成林),成活率90%以上,保存率80%以上。第三阶段1958~1966年。1958年“大跃进”时,国家林业部将哈尔滨、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和东北制材工业管理局下放黑龙江省,***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由黑龙江省林业厅统一管理。全省森林工业和地方营林事业合并后,各地区成立森林经营局,各市、县设林业局(科),人民公社(现称乡镇)设林业工作站,全省林业形成体系。各地、市、县林业局建起国营林场132处,社(乡镇)办林场546处,队(村)办林场1627处,大力发展营林生产。全省人民响应毛泽东主席“绿化祖国”,“实行大地园林化”的伟大号召,掀起植树造林高潮。1958~1960年共造林1106.5万亩,年均造林368.8万亩,成活率为45%,保存率27%。***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林业,在伊春、松花江、牡丹江和黑河地区建立林业管理局,将各森工局与林管区合并成立林业局,伐木场与森林经营所合并成立林场,木材生产量成倍增长,1959年产量达1303.7万立方米。其间相继建立大型木材加工企业,如友好木材综合加工厂、南岔木材水解厂和铁力木材干馏厂等,积极发展木材综合利用,首次大规模生产纤维板,生产木屑酒精和活性炭等林产化工产品。各森工林业局也新建和扩建木材加工厂,进行木材综合利用,生产林化产品。全省森工林业局开始大规模人工更新造林,1958~1961年森工林业局更新造林421.8万亩,保存率为13.7%,“大跃进”期间,由于实行大面积皆伐作业,出现了更新跟不上采伐的问题。1961~1963年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木材生产量1961年调减为625万立方米,1962年为776万立方米。1961年7月,国家主席刘少奇、国务院副总理谭震林来黑龙江视察,提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立营林村等重要指示。1962年11月2日周恩来总理指示:“林业的经营要合理采伐,采育结合,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同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成立东北林业总局的决定》。东北林业总局直接领导森林工业生产,地、市、县林业仍由黑龙江省林业厅管理。全省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造管并举,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的方针,各森工林业局认真贯彻国家林业部《更新跟上采伐的标准》,均建立起营林专业机构——营林处。1964年7月,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视察黑龙江林区伊春东风(今汤旺河)林业局,指示说:“采育双包好。”东北林业总局总结推广了创造“采育兼顾伐”,建立革命化小工队的东风、新青经验。全省林区加强了更新造林、森林抚育。1962~1966年间,森工林业局人工更新造林769.2万亩,保存率为44.6%,采育比例开始调整。黑龙江省林区进行大规模开发建设以来,到1966年已建成森工林业局38个,比1953年增加14个森工林业局。1966年木材产量1300.3万立方米,锯材产量254万立方米。第四阶段1966~1976年。正值“文化大革命”时期。林业生产曾经一度出现停工停产,乱砍滥伐森林严重,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木材产量下降。1968年全省木材产量为1026.3立方米(其中森工系统为923万立方米),比1966年下降300余万立方米。1969年底恢复成立省林业总局,1970年全省木材产量回升到1426.1万立方米(其中森工系统1248万立方米),已超过1966年的1300.3万立方米水平。到1976年全省木材产量为1546.6万立方米,是1949年的11倍。“文化大革命”期间,木材产量年均1500万立方米左右,出现了象“大跃进”时期的“重采轻育”问题,规章制度废弛,管理混乱,采伐作业质量差,不清理林场。当时“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遭到批判,营林机构被撤销。1970~1976年统计,全省森工系统人工更新造林仅508.5万亩,保存率下降至31.8%。这期间森工系统的林业局达到40个,木材生产在林区基本全面铺开。大兴安岭林区自1964年第三次开发,铁道兵官兵和林业职工,以及从1968年开始大批京、津、沪下乡知识青年和高等院校毕业生来到林区,经过10余年开发会战到1976年嫩林铁路(嫩江—古莲)全线676.7公里通车,建成国家林业部直属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下设8个森工林业局,64个大型林场,木材年产量达到263万立方米。黑龙江省林业厅及各地、市、县林业局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林政管理遭到严重破坏,直到1973年恢复成立省营林局(挂靠省林业总局),1983年恢复建立黑龙江省林业厅,全省森林保护工作又有所加强。曾经长期在黑龙江林区工作,担任东北林务总局副局长、伊春林业管理局长的张子良,建国初期就被援华苏联专家称为“*的林业专家”,“文化大革命”期间遭迫害后去世。全省林业职工至今传颂他的模范事迹,怀念这位模范共产党员。第五阶段1977~1985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进行拨乱反正,为了迅速扭转林业严峻局面,在***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黑龙江省林业总局进行更新造林和宜林地普查,制定1976~1985年营林发展规划。1981年以来,全省林业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森林保护、护林防火和林政管理,恢复林业公、检、法机构。1981~1985年省森工林区共收缴盗伐、倒运木材24498立方米,挽回经济损失424万元。贯彻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全省各地、市大力植树造林。1985年,全省义务植树34335万株,人均5.1株。自1978年全省有29个县(市)列入“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到1985年完成*期工程,共营造各种防护林1095.2万亩。全省共绿化荒山1277座,绿化城乡街道和农村“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农田实行方田林网化。对绥化、海伦等9个绿化先进县表彰奖励,促进了全省造林绿化的发展。1983年,黑龙江省林业总局分为黑龙江省林业厅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在林业生产上大力贯彻国家林业部提出的“一下三上”方针,即调减木材生产量、大上营林生产、木材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1985年全省木材年产量为1477.9万立方米。1979~1985年全省森工林业局人工更新造林1283.8万亩,保存率达72.2%。全省林业发展木材综合利用的厂点515处,创造产值7.03亿元。有9个森工林业局多种经营生产占总产值1/3以上。黑龙江省森工总局表彰奖励了多种经营收入超千万元的7个林业局,超50万元的35个林场和大批勤劳致富的专业户。1985年黑龙江省森工林业局多种经营产值16636万元;黑龙江省林业厅系统产值3043万元;大兴安岭林管局系统产值6492万元,全省林业多种经营当年新创产值2.62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伐木工人、全国著名劳动模范马永顺,曾经先后14次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1982年退休后继续在采伐迹地上更新造林,他带领全家人上山植树,马永顺的模范行动受到了林区人民的称赞。现今阶段我省森工林区管理体制经历了四次大的变动:一是1962年11月,国家决定在哈尔滨设立东北林业总局,负责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业全面工作,整个森工国有林区实际是由国家直接管理。二是1967年9月,国家将林业总局下放给省政府,实行国家和省双重领导,省里负责人事、财务管理;国家负责林业生产计划、基建投资、产品调拨、物资供应、森林资源管理等,林业总局自此成为“下放直供”单位。三是1983年4月,我省进行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将省林业总局更名为省森林工业总局,把其负责地方林业的营林局独立出来,组建省林业厅。森工总局行使重点国有林区的行政管理和森工行业管理职能。四是1991年10月,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件要求,东北、内蒙古四大森工同时被列入国家*批57户试点企业集团,成立*龙江森林工业集团和*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1995年11月,经七届109次省委常委会决定,*龙江森工集团和*龙江森工(集团)总公司挂牌,保留省森工总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统管全省森工系统工作。1998年省委8届2次常委会议,将省森工总局以“省级授权、部门派出、系统管理、内部分开”的形式予以职能定位,授权省森工总局行使所辖重点国有林区的行政管理职能,总局资源局行使所辖林区的森林资源管理职能,印发了省森林工业总局和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三定”方案。据此,省森工总局现有三项职能。一是作为森工重点国有林区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林业工作,并履行国家和省赋予的有关职责。二是森工总局自行管理所辖林区的行政工作,履行地市级政府职能,目前依照地方性法规的单项授权,具有八大类149项行政执法职能。三是森工多年来已逐渐形成了营林产业、木材生产、林产工业、种植养殖业、森林食品、北药产业、森林生态旅游和清洁能源业八大产业,具有林业产业管理和企业运营功能。《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时期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2012年8月1日起,《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有8章53条,分别为总则、行政管理、生态保护、经营管理、社会建设、合作共建、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和完善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的管理,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森工林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林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是以《宪法》、《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黑龙江省和森工新新式的发展需要,从省情、林情的实际出发而指定的。对森工林区的性质和职能进行了准确定位,明确了: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机构受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条例》基本涵盖了林区生态保护、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等全部经济社会活动,对于森工林区人民政治生活具有重大意义。《条例》对森工林区在生态保护上的基本任务和措施予以充分明确;对森工做出了明确的体制安排和政策支持;对森工与地方推进林地合作共建提出了要求。《条例》的出台施行,是黑龙江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规、也是省级效力*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了森工的体制和职能,明确认定了森工林区在生态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为林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为林区全面推进依法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极为深远和重大的意义。发展取得的成效1949~1985年黑龙江省林业建设在党中央、国务院亲切关怀下,国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林业基本建设,林业职工艰苦创业,白手起家,边开发、边生产、边建设,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生产出4.1291亿立方米木材,占全国木材总生产量1/3(全国12.1亿立方米),森林面积占全国的1/7(全国16.5亿亩)。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系统全民所有制职工499895人,集体所有制职工36万余人;黑龙江省林业厅系统81296人;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系统106090人。全省百万林业职工战胜高寒山区恶劣条件,建成森工林业局48个,下设林场和森林经萟

    www.ljforest.com - 2022-10-22 - 收藏
  •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

    省直单位分类 网站百科: 机构简介/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办公机构。 主要职责/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需要研究落实事项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对省政府决定事项、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负责省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五)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省政府总值班工作,上传下达重要情况,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六)负责为省政府领导同志提供决策参考信息;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七)负责《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工作;负责省政府机关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八)承办省政府及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内设机构/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 (一)秘书处(挂驻外工作处牌子)。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安排;负责省政府有关工作情况综合及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和省政府重要政务接待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外事拜会安排、音像收集和《省政府大事记》、《省政府领导上周批示》、《昨日要报》等的编辑工作。负责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联络、指导和有关事项办理;负责其他省、市、自治区政府驻我省办事机构的协调联络工作。省政府常务会议秘书单设,人员由秘书处管理,负责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等会务和省政府党组学习活动安排等方面的工作。(二)一处。负责对省政府重点工作、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注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反馈;负责省政府重要专题会议会务、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调研等活动安排和来信来访处理等方面的工作。(三)二处。负责办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外事、农业、水利、林业、审计、国资监管、监察、统计、机关事务管理、法制、机构编制、参事、税务、物价监管、金融、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铁路、民航、畜牧兽医、粮食、供销、扶贫、农垦、森工、气象、人防、地震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调研工作;负责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批示督办、讲话报告等文字起草审核、有关省政府专题会议等会务、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等议题和请示省政府事项的审核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联系省人大、省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省军区和驻哈部队。(四)三处。负责办理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国家安全、民政、司法、商务、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播电视、体育、工商管理、新闻出版、旅游、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知识产权、信访、贸促、海关、检验检疫、新闻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调研工作;负责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批示督办、讲话报告等文字起草审核、有关省政府专题会议等会务、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等议题和请示省政府事项的审核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联系省高校工委、省台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武警总队、省法学会和群众团体。承担省科教领导小组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五)文电处。负责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电收发运转、公文格式化、印鉴管理、档案、机要通信和机要文件传递、交换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全省政府机关公文业务指导。(六)信息处。负责为省政府领导同志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有关政务信息;负责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的编报、网络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七)省政府督办检查室(挂建议提案联络处牌子)。负责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事项及省政府和办公厅重要文件、电报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和综合反馈;负责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和综合反馈;负责省政府与省人大、省政协的联系工作;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并负责接待来访。(八)省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考核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负责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的相关工作。(九)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办公室和机关的政务信息化规划、建设、技术与安全保障,以及省政府有关会议、活动的多媒体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十)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文电运转、综合调研工作;负责厅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督办、厅领导活动安排和厅党组会议等会务工作;负责厅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十一)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出国人员政审等工作。(十二)财务审计处。负责厅机关及办公厅管理单位部门预决算编制、审核、上报,预算计划执行、监督、管理和预算资金支付计划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厅管理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十三)保卫处。负责省政府机关办公区和省政府领导、来访外宾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省政府门前上访群众的劝解、疏导工作。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和管理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的制定检查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省政府离退休领导和厅机关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省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151名(含军转干部编制18名),工勤人员编制12名(含省政府机要员4名)。厅级领导职数:主任1职,副主任5职,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3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20职(含省政府应急办公室正处级领导职数3职,总值班室主任1职,督察专员1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职);副处长36职(含省政府应急办公室副处级领导职数2职,总值班室副主任1职)。五、其他事项(一)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挂省政府总值班室牌子)。其设置形式暂不变。主要职责: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专题会议、联络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全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承办省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省政府应急总体预案修订、人员培训、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负责省政府总值班工作,上传下达重要情况,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负责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介绍信、政府系统印鉴、国徽管理工作。(二)管理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三)管理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领导介绍/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 赵 铭 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主持办公厅全面工作。分管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樊广超 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分管政务公开办、督办检查室(建议提案联络处)。李长生 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分管秘书处、二处、三处、人事处。刘春林 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兼省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主任、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发言人。分管信息处、电子政务办公室、政务信息中心。刘玉和 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分管一处及常务秘书工作。赵黎鹃 省纪检委、监察厅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分管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工会)。马玺波 办公厅巡视员。分管办公室、财审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联系省政府*办公室、省对外调研室、省国际发展研究室。罗力华 办公厅副巡视员。分管驻外工作处、政报社,协助赵铭同志分管省政府驻外办事处。

    www.hlj.gov.cngkml/szdw.html?p=1&d=1 - 2022-06-14 - 收藏
  •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网站百科: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45号  邮 政 编 码:150008 职能介绍/黑龙江省公安厅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起草省内有关公安工作的法规草案,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分析、研究全省影响国内稳定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为省委、省政府、公安部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全省公安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枝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五)依法管理国籍,组织指导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管理全省边防检查及边防调查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消防工作。  (八)依法指导、监督、管理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  (九)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承办省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收容教养审批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对来我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公安机关科学技术工作及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管理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五)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六)开展周边国家誓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履行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  (十七)按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全省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工作。  (十八)制定全省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和公安宣传的方针、计划与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九)制定全省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二十)指导、协调在我省范围内的铁路、民航、航运、林业等部门公安机构的工作。  (二十一)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黑龙江省公安厅   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及联系方式  (一) 警务督查处  承担省公安厅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对全省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二) 办公室  掌握全省公安工作情况,收集、分析、报告有关社情及公安信息;协调处理紧急警务,承担授权的有关指挥协调工作;审核以厅名义下发的文件,编发厅有关信息及内部资料;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厅领导政务活动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保密、接待、保卫、史志工作,以及公安统计、机要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公安机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大型材料,研究制定全省公安工作政策和规划。  (三) 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掌握全省经济犯罪的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情况,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四) 治安管理总队(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定全省治安管理行政规章;指导全省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核材料保护和特种行业的工作;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防暴队、巡警队和派出所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大型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五) 刑事技术总队  负责全省刑事技术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负责交办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及检验鉴定;承担全省疑难痕迹物证的鉴定、复核,以及公安部门承担的司法医学鉴定工作;为全省公安各警种执法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援。  (六) 刑事侦查处(挂刑事侦查总队牌子)  掌握分析全省刑事犯罪的动态,收集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疑难案件。  (七) 出入境管理局  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公民出入境及其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出入境口岸签证事务,审批、管理不准出入境人员;负责全省的公安外事工作。  (八) 经济保卫总队  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掌握重点企事业单位敌情、社情及政治动向;指导协调经济系统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指导、监督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企业单位公安保卫队伍和经济民警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工作。  (九)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  指导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全省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监控网上有害信息,搜集、分析、报告网上敌情社情动态;参与研究拟定信息安全政策和技术规范;依法查处在互联网信息网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和针对互联网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案件。  (十) 行动技术总队  研究制定全省行动技术工作的方法、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指导、监督行动技术工作;收集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和重大案件线索;组织对重、特大案件的行动技术支援工作;承办各地设立行动技术机构、手段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一) 监所管理总队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和羁押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掌握羁押情况,检查、指导收押场所安全防范工作。  (十二) 法制处(挂厅直属公安局牌子)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的法制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办理省公安厅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十三) 装备财务处  负责公安机关的后勤保障;承担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编制和管理厅机关经费预、决算;制定全省公安机关后勤装备建设的计划、规划;组织分配装备物资及民警服装的计划、调拨、供应。  (十四) 禁毒总队  掌握全省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研究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及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十五) 科技(信通)处  研究拟定公安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科技立项、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组织研究、开发公安专用装备,拟定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实施技术监督;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归口管理厅属科研机构;研究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防入侵、安全检查等公共安全范畴政策和规划.  负责全省公安信息通信工作的宏观规划指导。研究制定公安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公安信息通信网络建设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和管理有关技术建设工作,管理公安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其它通信资源。承担公安信息通信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相关的技术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地、市、县)公安信息中心和二、三、四级网的运行管理工作。承担信息资源的采集、梳理、应用与服务等职能。负责厅机关和涉及跨市(地、县)警务活动的信息通信勤务保障工作。指导全省公安信息通信部门对大型活动和处置恐怖、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通信勤务保障工作。负责对全省公安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厅机关电话、图像、会议等技术服务;维护修理机关信息通信设备。通过分析研究各类公安信息,直接为公安机关一线侦察、追逃单位提供线索和证据。  (十六) 信访处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受理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接送、转送、调查人民群众提出的控告申诉案件;监督、检查全省公安机关控告申诉工作。  (十七) 机关党委  按照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八)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九) 政治部  是省公安厅党委主管公安政治工作的办事机构,也是负责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的行政机构(内设队伍建设综合指导处、人事训练处、宣传处)。  (二十) 队伍建设综合指导处  负责起草全省公安政治工作要点、规划;指导全省公安队伍评先创优活动;负责全省公安机关立功表彰和岗位目标及正规化管理;编辑政工简报、信息、月报;负责政治部文秘综合及前卫体协工作。  (二十一) 人事训练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作省管干部管理;负责协管干部的考核工作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办理授衔事宜;研究拟定全省公安机关人事培训的政策规定,检查监督落实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系统教育、培训计划;指导全省公安干、警校建设、管理厅属干、警校。  (二十二) 宣传处  研究拟定全省公安宣传思想工作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指导公安业务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宣传工作;指导全省公安干警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承担公安机关影视和新闻报导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的文化建设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黑龙江省公安厅   孙永波,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高德林,男,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  王大伟,男,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  孙邦男,男,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陈晓林,男,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刘少军,男,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纪检委书记  韩玉林,男,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巡视员  李玉义,男,省公安厅副巡视员  孟燕鲁,男,省公安厅副巡视员  阎子忠,男,省公安厅副巡视员  李彦文,男,省公安厅副巡视员  崔存德,男,省公安厅副巡视员 孙永波简介/黑龙江省公安厅   孙永波,男,浙江诸暨人,1956年10月生,历1977年1月入党,1974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省老龄委主任。  学习简历  1981年02月—1981年07月,中央团校学习  1997年00月—2000年02月,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任职简历  1975—1976年,武警安徽省蒙城县中队文书  1976—1978年,安徽省公安厅武警处内勤  1978—1981年,公安部武警干部大队一中队书记  1981—1983年,公安部政治部直工处干部  1983—1985年,公安部机关团委副书记(1985年5月副处级)  1985—1990年,公安部政治部机关干部处副处长  1990—1993年,公安部政治部地方干部处处长  1993—1994年,公安部政治部办公室主任(副局级)  1994—1997年,公安部政治部人事局副局长  1996年05月—1997年06月,挂职任北京市朝阳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  1997—1999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党委书记;  1999—2001年,公安部人民公安报社社长兼党委书记  2001—2003年,公安部政治部宣传局局长  2003—2005年,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兼宣传局局长、新闻发言人  2005年12月——2007年06月,公安部部长助理、党委委员,办公厅主任  2007年06月——2008年06月,挂职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主任助理  2008年06月——2008年07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省老龄委主任  2008年7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省老龄委主任  2008年被授予副总警监警衔  工作分工:  负责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工作。分管省民委(宗教局)、公安厅、安全厅、民政厅、司法厅、劳动保障厅、信访局、交警总队、边防总队、消防局、警卫局、监狱局、劳教局、劳动保障监察局、就业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局、劳动仲裁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联系省法院、检察院、武警总队,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律师协会、法学会、残联、老龄委。

    www.hljga.gov.cn - 2022-06-11 - 收藏
  •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财政 网站百科: 机构简介/黑龙江省财政厅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黑龙江省财政厅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三)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作用,完善与省直有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四)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县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县政府。(五)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六)加强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主要职责/黑龙江省财政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牵头组织实施全省财源建设工作。(二)起草财政、地方税收、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三)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本级和全省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四)负责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市场,按规定管理*资金。(五)组织制定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库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六)拟订有关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实施细则和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省税收收入计划;根据国家授权,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税收优惠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七)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配置标准和有关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开发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十一)依法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管的相关工作。(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材料起草、调研组织协调以及新闻宣传、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接待等工作。(二)综合处。分析和预测全省经济形势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住房改革财政政策;负责全省土地出让收支政策、预算编制及执行等管理监督工作;审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拟订分成、减免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政策;拟订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政策;承担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负责*管理及相关工作。(三)法规处。负责拟订全省财税立法规划和年度财税立法计划;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财税方面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财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财政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财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四)税政处。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提出减免税和税收政策调整建议;承担税源调查分析工作;负责年度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研究提出关税实施方案调整建议。(五)预算处。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省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追减事宜;负责省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预算平衡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省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省对市县的相关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市县预算管理;承担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汇总工作。(六)国库处。组织预算执行和分析预测;研究并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承担财政决算和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债和地方债发行、兑付等相关业务工作。(七)行政政法处。承担行政、政法、军队、武警部队(消防)等方面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外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八)教科文处。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省级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九)经济建设处。负责资源、环保、交通、发改、建设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支持节能减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管理产业技术研发、石油价格改革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十)经贸处。承担工业信息、商务、供销、粮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基金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参与研究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研究设立相关专项资金并拟订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质量技术监督和粮食行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十一)农业处。承担农业、林业、森工、水利、气象、畜牧、扶贫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和落实财政支农政策;参与研究拟订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研究设立支农专项资金;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参与支农项目立项审核论证;管理森警部队经费和农口企业国有资产。(十二)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定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牵头审核、汇总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十三)企业处。研究提出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拟订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财政财务政策,承担省级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费用的测算及确认工作;按规定管理地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的内控制度;负责企业决算编制和快报的编报及分析工作;负责省国资委及与企业有关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十四)企业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全省派驻企业监事和财务总监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以及派驻财务总监和按法定程序派驻监事长的管理工作;组织财务总监的资格考试,审核认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管理、监督、指导财务总监工作;组织企业按规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并负责催缴等工作;组织对地方国有企业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十五)国际金融处。承担政府融资业务的有关工作;负责政府内外债管理;拟订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相关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十六)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和对下工作指导;审批和确认中介机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乙级资格;核准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人员培训;负责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日常工作;核准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审批采购方式;负责处理省级政府采购投诉;负责公务用车定编和审批。(十七)非税收入管理处。承担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非税收入管理相关制度和政策;负责省级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执行和非税收入监缴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非税收入信息系统和项目库,分析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办理省级非税收入的减免、退付工作,负责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收缴管理改革工作;承担非税收入票据的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十八)乡镇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乡镇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管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等中央和省对乡镇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财政补助、支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小城镇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乡镇债务;监督各项涉农财政资金的落实;监督指导全省“乡财乡用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和“村财乡管”改革工作;指导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十九)会计管理局。贯彻实施国家会计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全省会计法规和制度;负责全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情况检查工作;按规定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全省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全省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监督管理全省会计账簿设置工作;负责全省代理记账管理工作;指导会计学会工作。(二十)注册会计师管理处。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分设及合并审批;负责全省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事项和变更事项的备案管理;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执业和注册批准人员名单备案;负责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指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二十一)监督检查局。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和打击报复案件;接待和处理财政监督方面的来信来访;监督本厅内设机构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及厅直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指导全省财政监督业务工作。(二十二)绩效评价处。拟订全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负责全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和部署检查;推进省级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及市、县财政业务工作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全省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指导市(地)、县(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建设、管理全省财政绩效评价信息资源数据库和网络体系。(二十三)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承担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按规定承担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批;承担省本级文教企业和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十四)资产评估处。拟订并执行地方性资产评估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审批全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合并和终止行政许可;负责全省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按规定对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金融企业及省政府授权监督管理以外的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核准和抽查管理;承担财政部、省政府委托的资产评估事项;指导、监督省资产评估协会工作。(二十五)农村财政财务处(挂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牌子)。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负责村级偿还公益性债务奖励资金管理和村级三项经费财务监督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资金管理;组织承办乡镇以下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的核定和落实;负责财政涉农有关信访的调查处理;组织对农业企业、农民税费改革调研并提出有关建议;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承担农村综合改革的综合、指导、协调及监督工作。(二十六)罚没收支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罚没收支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罚没(扣押)财物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罚没(扣押)财物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省级执法机关罚没(扣押)物品公物仓管理和执法部门办案补助支出管理;负责全省罚没收支决算和罚没票据管理工作。(二十七)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中长期财源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研究拟订全省财政收入增收政策;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财政支持开发区建设和吸引社会投资政策;负责组织财源建设项目考察和跟踪问效工作,编制财源建设项目扶持计划,组织落实财源建设项目扶持资金;负责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定期对各地财源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二十八)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和人事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系统教育培训经费;指导全省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领导信息/黑龙江省财政厅 王庆江厅长,省农业开发办主任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开发办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史青衿常务副厅长负责常务工作,牵头抓财源建设工作。协管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分管办公室、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单位,联系省政府采购中心。张建辉副厅长分管法规处、经贸处、经建处、国际金融处、政府采购办、投资评审中心。顾晚光 副厅长分管教科文处、社会保障处、综合处、绩效评价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王建成副巡视员分管行政政法处、企业处、企管办,协助王庆江同志抓财源建设。陈佩钢 副厅长分管企业处(企管办)、财源处、资产评估处、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科研所。运连鸿 省农业开发办常务副主任负责省农业开发办日常工作。臧国忠副巡视员分管农业处、乡镇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注册会计师管理处、会计局、《珠算与珠心算》杂志社。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黑龙江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258名(含军转干部编制20名),工勤人员编制9名。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职,副厅长5职,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3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30职(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职),副处长59职。 其他事项/黑龙江省财政厅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省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指导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行政事业收费立项,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参与审核;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省财政厅参与审核。(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省财政厅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省直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参公单位以及在省政府各办公区办公的其他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的其他资产和其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继续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如物业、调剂、维修及预算内相关经费的使用等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处置等管理职责,由省财政厅负责。(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www.hljczt.gov.cn - 2022-05-09 - 收藏
  •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官方网站 . 网站百科: 一、职责调整/黑龙江省教育厅   (一)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 行使教育部下放的我省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偏远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五)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大地方统筹力度,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改进并创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六)加强全省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黑龙江省教育厅   (一)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省级课程教材;规划、组织、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全省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评估标准;指导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师培养培训和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承担成人教育宏观指导工作。  (六)指导全省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承担各类高等教育教学的统筹管理,拟订高等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指导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负责高校“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协调工作;指导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实施高等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控;指导高校后勤改革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全省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国家和省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统筹管理全省教育捐资和贷款;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负责民族文字教材和“双语”师资队伍建设;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协调大中学生参加全国体育(含国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十)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国家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负责教师培训、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中等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学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负责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参与和组织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服务计划。  (十二) 规划、指导全省高校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协调高校参与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重点研究基地发展建设及科研重大项目研究的实施工作;组织指导高校科技和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科研成果奖励、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规划、指导、协调全省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工作的实施;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测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与应用研究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学位、研究生教育和培养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与管理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承担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负责全省高校宣传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政治稳定工作;负责全省高校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展规划;领导党的关系隶属于省委的高校党的工作,指导党的关系隶属于市、地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高校党的工作。  (十七)会同省委组织部负责对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后备干部进行考察,对省属高校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对高校中省管干部任免提出意见和代省委决定任免部分专科学校副校级领导干部。  (十八)负责全省教育系统教育信息化规划发展与统筹建设和远程(网络)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远程教育教学工作。  (十九)指导全省高校和中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十)负责宣传落实全省高校统战理论、方针和政策,负责高校统战工作的综合统筹和协调,负责高校统战信息统计工作。  (二十一)负责党的关系隶属于省委的高校和教育厅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党的关系隶属于市(地)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指导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  (二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黑龙江省教育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高校工委办公室、学校安全管理处与其合署)。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会务、督办、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新闻宣传及信息、财务、资产 、后勤保障和安全工作;负责并指导全省高校和中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省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省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地方综合性教育法规、政策;承办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省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承担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院校管理体制改革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中等以上民办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拟订省属普通高等教育、基础教育、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审核汇总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指导高校后勤改革与管理工作。  (四)人事处。  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承担高校劳动工资的有关管理工作;协助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统筹协调全省教育系统奖励工作;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  参与拟订全省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指导全省教育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省属普通高校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和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国家和省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负责全省教育捐资和贷款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六)基础教育处一处(民族教育处)。  承担义务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指导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德育、校外教育、安全教育及各项专题教育工作;指导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划、组织、指导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审定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材、指导选用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指导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承担少数民族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负责民族文字教材和“双语”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少数民族的教育援助;指导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七)基础教育处二处。  承担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制定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本教学文件;指导普通高中德育工作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民办高中、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规划、组织、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审定幼儿教育、特殊教育课程教材、指导选用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教材;指导普通高中、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统筹协调、指导普通、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中等教育的教学指导文件和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  (九)高等教育处。  承担各类高等教育教学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工作;组织实施高等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控工作;负责省属高校师资培训提高工作;拟订高等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指导各级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工作。  (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十一)师范教育与师资管理处。  负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职务和厅直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教师资格、中小学特级教师审定;负责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工作;指导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  (十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规划、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协调大中学生参加全国体育(含国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十三)思想政治教育处(高校工委宣传部与其合署)。  负责全省高校宣传工作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承担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与改革工作;负责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工作;指导高校教代会、工会、妇联等工作;掌握和研究高校政治动态;负责高校政治稳定工作。  (十四)科学技术处。  拟订全省高校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高校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及重大科研项目并指导实施;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发展建设;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和人文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产学研结合和科技产业发展;负责高等学校版权、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工作;协调高校出版社和学报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学生处(高校工委学生工作部与其合署)。  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奖惩等相关工作;负责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指导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和共青团、学生会工作;负责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  (十六)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拟订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全省研究生的培养指导、学籍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承担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指导与管理工作;承担省重点学科及其带头人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与信息管理处。  贯彻实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承担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和推广普通话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工作;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测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与应用研究工作;承担语文课改试验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指导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全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国(境)外学生来我省学习有关管理工作;审核全省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教师)资格和聘用外国专家(教师)人员资格;审核、监督全省中外合作办学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规划、指导、协调全省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九)远程教育处。  负责全省教育系统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与统筹建设;负责远程(网络)教育管理及开展现代教育技术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广播电视大学及分校的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工作;负责全省电化教育和教育音像出版工作;负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中国教育科研网在本省的相关工作。  (二十)高校干部处(高校工委组织部与其合署)。  负责对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后备干部进行考察;负责省属高校中层干部任免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全省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党的关系直接隶属于省委的在哈高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二十一)高校工委统战部。  负责宣传落实全省高校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负责联系高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高校的民主政治建设;负责高校民族、宗教及港、澳、台胞和海外侨胞与海外学人的统战工作;负责高校统战信息统计工作。  机关党委。按照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在哈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省属高校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室。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四、人员编制/黑龙江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17名(含军转干部编制14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厅级领导职数:厅长(兼高校工委书记)1职,副厅长4职,高校工委专职副书记(副厅)1职,督学 (副厅)   1职,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2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25职(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职,副督学2职),副处长26职。 五、其他事项/黑龙江省教育厅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办理就业派遣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办理就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领导信息/黑龙江省教育厅 张永洲 省委高校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  主持省教育厅全面工作,同时分管人事处、发展规划处。魏兆胜 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  负责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常务工作,负责人事、高等教育、师范教育与师资管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机关党的建设,离退休工作、机关日常工作等方面工作。  分管办公室(高校工委办公室、学校安全管理处与其合署)、人事处、高等教育处、师范教育与师资管理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联系省学校生产管理中心、省教学设备管理中心、省高教评估中心、省教师奖励基金会秘书处、省教育培训中心、省教育厅印刷厂、省教育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协调省各类教育学会、协会。辛宝忠 黑龙江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负责职业与成人教育、科技、外事等方面工作。  分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科学技术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汉语国际推广办公室)。  联系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国际交流中心、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齐齐哈尔铁路工程学校、中华职教社。  赵 敏 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处室:高等教育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处、高校干部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管人事处、师范教育与师资管理处高校人事工作。  分管直属单位: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吴涛 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  负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分管教育科学研究院。  孙 权 省教育厅党组成员。   分管招生工作。分管直属单位: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李东明 省高校纪工委书记、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组长、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委高校工委委员。  分管处室:纪检监察室。  尹晓岚 省教育厅副巡视员  牧 童 省教育厅副巡视员房文斌 省教育厅副巡视员  协助魏兆胜同志分管高等教育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人员编制/黑龙江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17名(含军转干部编制14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厅级领导职数:厅长(兼高校工委书记)1职,副厅长4职,高校工委专职副书记(副厅)1职,督学(副厅)1职,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2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25职(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职,副督学2职),副处长26职。 其他事项/黑龙江省教育厅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办理就业派遣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办理就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负责。(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领导信息/黑龙江省教育厅 徐梅省委高校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主持省教育厅全面工作,同时分管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李东明,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负责高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等方面工作。分管思想政治教育处(610办、省委高校工委宣传部与其合署)、学生处(高校工委学生工作部、维稳办与其合署)、统战部,协助厅长分管高校干部处(高校工委组织部与其合署)。联系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吴涛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负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分管教育科学研究院。尹晓岚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负责民办教育、财务审计、远程教育、政策法规等方面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省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远程教育处,协助厅长分管发展规划处。联系省电大(粮食职院)、省高校后勤服务中心、结算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牧 童省教育厅副厅长负责基础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民族教育、语言文字应用与信息管理、教育督导等方面工作。分管基础教育一处(民族教育处)、基础教育二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语言文字应用与信息管理处、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省教育学院、省语言文字报刊社、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省实验中学、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 李云增省教育厅副厅级督学 房文斌省教育厅副巡视员协助魏兆胜同志分管高等教育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副巡视员王淑云 全省教育事业基本情况/黑龙江省教育厅 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截至2012年,有幼儿园4796所,在园儿童57.89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69.46%;普通小学4834所,在校生186.79万人;初级中学1648所(其中职业初中3所),在校生120.48万人,初中阶段净入学率99.73%,义务教育巩固率97.26%;普通高中398所,在校生61.26万人,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387所,在校生29.3万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94.24%,实现了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职普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普通高校79所,其中本科院校36所,高职(专科)院校43所,地市级覆盖率100%,在校生70.45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38.75%;研究生培养单位26个,在学研究生6.08万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5050所,在校生67.45万人;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74所,在校生6895人;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学校190所,在校生5.24万人。[3] 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教育学院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教学设备管理中心黑龙江省教育培训中心黑龙江省教育国际交流中心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黑龙江省学校生产管理中心黑龙江省高校后勤管理指导中心黑龙江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黑龙江省教育奖励基金会秘书处黑龙江省语言文字报刊社、培训中心黑龙江省教育厅印刷厂黑龙江省实验中学齐齐哈尔铁路工程学校中华职业教育社黑龙江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www.hljedu.gov.cn - 2021-11-06 - 收藏
  • 黑龙江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黑龙江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lingdian_webdescription}

    www.hljdrc.cn - 2021-10-17 - 收藏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amr.hlj.gov.cn - 2021-09-29 - 收藏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网站百科: 简介/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的职责,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原省劳动就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强化就业服务职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7、加强推动创业职责,强化创业促就业和社会化服务职能,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步伐。 主要职责/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教育工作;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就业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基层工作体系建设;拟订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运营政策和实施办法。(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与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省(回省)工作或定居政策。(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十二)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十三)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十四)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3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密、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承担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二)政策研究室。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三)法规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审核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承办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指导有关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负责普法宣传工作。(四)规划财务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工作;承担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五)就业促进处(劳动就业局)。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分配方案;负责就业、失业统计工作。(六)人才流动开发处。拟订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政策,指导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工作;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人员调配事宜;承办中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从哈外调配人员事宜;负责承办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提出国家和省急需并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省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驻外机构工勤人员的选派与协调工作。(七)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对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按管理权限负责全省性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及外省(市)机构和组织在我省境内开展人力资源交流活动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省内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状况、人力资源交流情况的统计发布。(八)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直各部门及在我省的中央直属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团职及以下)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指导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九)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发展规划;拟订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组织和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拟订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省学科(专业)带头人等的选拔及服务工作,负责省长特别奖的实施工作;拟订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省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省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工作;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监督指导考试工作。(十二)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务输出及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服务体系和信息建设。(十三)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承办中省直在哈企业从哈外调配人员事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审核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审核中省直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牵头负责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参与省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十四)工资福利处。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人员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负责中省直驻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政供养人员统一支付工资制度;协调指导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省直机关优秀公务员休假疗养。(十五)养老保险处。拟订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给付标准及组织鉴定工作;拟订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拟订社保经办机构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监督考核办法;负责参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十六)失业保险处。拟订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方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十七)医疗保险处。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标准、管理办法;负责对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十八)工伤保险处。拟订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省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及再次鉴定工作;参与非工伤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及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九)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办法,对基金实施监管;承担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状况统计、信息资源网络化管理;对地方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提出审核意见。(二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实施监督;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省属以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二十一)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制度;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调解仲裁员资格制度。(二十二)技工教育处。拟订技工院校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技工院校设立审批事宜;指导技工院校招生、推荐就业、教学管理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并监督实施。(二十三)公共就业服务处。指导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就业政策的实施工作并组织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拟订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中省直企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认定等服务工作;负责就业服务信息的管理宣传工作。(二十四)基层工作指导处。拟订全省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承担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开发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基层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服务工作及仲裁调解和维权工作;负责基层工作人员和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培训工作。(二十五)创业指导处。拟订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创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工作;拟订创业培训计划、创业培训质量监控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创业项目库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协调落实创业后续服务及创业培训师资的考核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家创业培训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承担创业促就业的信息建设工作。(二十六)职位管理处。承担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研究,组织拟订公务员管理综合性法规,起草重要文件;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审核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十七)考试录用处。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承担公务员考试科研课题的研发和项目的实施工作;完善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省政府机关公务员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地市县乡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二十八)考核奖惩处。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制度;拟订省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及人员,指导和协调省政府直属各部门奖励表彰工作,代表政府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二十九)培训与监督处。拟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三十)外国专家工作处。承担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综合性政策研究,拟订相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和综合服务工作;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外国专家证),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介绍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宣传工作;承担对外国专家奖励和表彰的有关工作;负责外国专家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三十一)引智项目管理处。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工作;拟订年度引进智力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引智工作经验交流和引智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引智示范基地(县)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引进智力项目的对外联络工作。(三十二)对外合作与对俄工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负责实施引进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人才智力工作;负责实施年度引进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智力项目和培训计划。(三十三)信访工作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交办、转送、督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集体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并提出建议。(三十四)人事处。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纪检监察室。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214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领导职数:厅长1职、副厅长5职,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2职;处长36职(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职);副处长47职。 其他事项/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办理就业派遣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办理就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二)会计职称考试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会计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考试文件制发、报名资格审查、确定考点和考场、组织考试、阅卷和成绩上报、进行考试总结等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具体负责考试合格证书和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的发放等工作。(三)撤销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省对俄人才中心,其所承担的相关行政职能划入厅机关,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收回。(四)省社会保险局、省医疗保险局为副厅级事业单位,省劳动仲裁院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其所承担的行政职能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五)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业务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法规处规划财务处就业促进处人才流动开发处人力资源市场处军官转业安置处职业能力建设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农民工工作处劳动关系处工资福利处工资统发办公室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调解仲裁管理处技工教育处公共就业服务处基层工作指导处创业指导处职位管理处考试录用处考核奖惩处培训与监督处外国专家工作处引智项目管理处对外合作与对俄工作处信访工作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市县动态/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技师学院成立数控技术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委员会近日,黑龙江技师学院与来自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双鸭山机电总厂等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的11位专家共同合作成立了数控技术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委员会。此项举措将进一步实现了校企协同育人,共创校企双赢的良好局面。本次数控技术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会议上,校企双方针对如何让课程更好地服务专业、数控专业类工作能力要求、数控专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岗位定位、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及学生兴趣、责任感、阳光心态的培养等方面,展开了深入交流。专家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使黑龙江技师学院更深层次了解了企业的岗位需求及企业对人才提出的技能和知识的需求,为黑龙江技师学院审核数控应用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完善课程体系建设征集到了*手资料。数控技术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成立为学院确立“专业共建和课程合作开发”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升职业教育服务能力和社会认可度等方面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据了解,黑龙江技师学院围绕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目标,根据具体建设内容为“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数控技术应用”、“焊接技术应用”、“工业分析与检验”4个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建设项目和“产教研一体化中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流动培训站”2个特色建设项目,密切与企业、用人单位联系,开展多方位、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构建形式多样联系紧密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目前,黑龙江技师学院6个重点专业部门已相继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的60余名专家合作成立了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实现了校企协同管理和资源共享。

    hl.lss.gov.cn - 2021-06-15 - 收藏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建设网 网站百科: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行业指导。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指导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全省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   (五)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拟订全省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研究全省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提出全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房屋及辅助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及信息安全、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政策调研、新闻发布、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法规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立法的组织、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并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三)住房保障处。  拟订全省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和省政府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拟订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城乡规划处。  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按规定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及核发选址意见书;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雕塑和城建档案工作;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日常管理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审查报批或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拟订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六)建筑管理处。  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建筑制品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实施省外、国外建筑企业建筑市场准入备案管理;负责全省建筑业执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出省出国从事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勘察设计处。  负责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定和推广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按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指导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咨询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城市供排水、节水、燃气、供热、道路桥梁、污水及垃圾、路灯、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市容环卫、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核及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  (九)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镇(含县城以外建制镇、农垦、森工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战略和规章制度;指导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技术鉴定、管理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和培训村镇建设技术和管理人员;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建设。  (十)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证;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并进行管理;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十一)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提出市政公用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负责厅管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和监管;归口管理行业统计和经济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经费核算及国有资产管理;监管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  对建设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全省建设系统重大和影响较大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理群众举报,并对举报案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发现并报告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指导全省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四)住宅产业化办公室。  管理、指导全省住宅产业化工作;研究制定住宅产业化相关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城乡住宅建设新技术、新产品认证、推广,并编制新产品、部品应用和落后产品、部品淘汰目录;负责住宅性能认定和国家A级住宅、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等评定和主要技术及产品应用;负责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  (十五)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厅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从业资格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厅管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的实施;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管理厅属院校。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系统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94名(含军转干部编制15名),工勤人员编制控制数7名。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职,副厅长4职,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1职。处级领导职数:正处级领导职数20职(含总经济师、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各1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职),副处级领导职数19职。 五、其他事项/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领导信息/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杨占报  厅长  主持厅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中的干部工作。  张永刚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级)  分管办公室、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住房公积金监管中心)、住宅产业化办公室;联系厅机关服务中心。  庄 严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管科学技术处、城市规划处、勘察设计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联系省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杨春敏  厅党组成员、省纪检委派驻省建设厅纪检组组长  负责省纪检委、省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分管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中的教育工作、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协助史殿臣同志分管人事教育处中的干部工作;联系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厅教育中心。  李文芳  厅副巡视员  分管建筑管理处;联系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建委定额研究站、省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站、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  谭建春  厅总经济师  配合史殿臣同志工作,协助张永刚同志分管办公室的政策调研和新闻宣传工作  柴 千  厅总工程师  配合史殿臣同志对建设工程技术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指导,推进党组确定的工程建设方面工作;分管厅注册中心、建设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协助李文芳同志工作。

    zfcxjst.hlj.gov.cn - 2021-01-09 - 收藏
共 10 条1

“黑龙江政府”网站目录名站首页推荐

手游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