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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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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cj.sc.gov.cn - 2023-02-04 - 收藏
  •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网站百科: 内设机构/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设1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政务公开、行政接待、会议会务、爱国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厅机关事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厅机关基本建设和行政后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环境保护专题调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我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调研;负责起草环境保护综合性文件、材料。(三)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审核全省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级环保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管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工作;负责环保示范工程及其他重大环保项目的立项工作;参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排污费管理使用有关工作。(四)科技标准与产业发展处。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指导环保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项目;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成果申报及推广应用;组织拟订我省环境保护标准;监督管理国家及省环境标准的执行;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承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审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落实国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参与研究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环境经济政策;负责审核涉及增加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承担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六)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处)。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承办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七)环境监测与调查处。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的规划、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以及各种专题调查普查;组织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四川环境状况公报;指导全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八)污染防治处。贯彻执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市(州)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进口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预审、机动车污染防治等环境管理;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负责绿色信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行循环经济工作。(九)农村环境保护处。贯彻执行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农村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协调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小流域和湖库污染、村镇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导生态乡镇、生态村等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十)自然生态保护处。贯彻执行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机食品发展、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十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地方法规、标准和规范;负责核技术应用和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同时”监管;负责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组织实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辐射环境监测;协助环境保护部开展辖区内核设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及铀(钍)矿监管;组织制订并实施本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及投诉的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十二)环境应急与信访处(督察处)。承担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我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及损失评估;负责环境来信来访;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督查制度;负责环保系统挂牌督办和机关内部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十三)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对外合作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和环保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承担新闻发布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总结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典型;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负责建立环境保护对外交流网络及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工作。(十四)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保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环保系统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境外培训;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奖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保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和环境保护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十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十六)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环境保护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9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3名。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其他事项/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领导信息/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姜晓亭(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局长(兼)):主持省环境保护厅全面工作.个人简历:男,汉族,中共党员,法学学士,1974年8月参加工作。曾在四川省眉山县当知青,1982年毕业于西南师范学院政治专业,曾任四川教育学院政治法学讲师、办公室副主任;1987年2月任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综合处、业务处副处长;1989年4月任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划处副处长;1992年2月任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划处处长;1993年6月任四川省五矿机械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1996年11月任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副主任;2000年5月任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2004年2月任四川省商务厅副厅长;2004年12月至2009年12月任中共乐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市委书记;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任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局长(兼);2010年1月至今任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局长(兼)。 信息公开指南/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一、主动公开内容(一)省环保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单位领导个人情况简介,办公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人事处负责)(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由本厅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政策法规处负责)(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科技标准和产业发展处负责)(四)环境保护规划、部门财政预算、实施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情况。(规划财务处负责)(五)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人事处负责)(六)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包括历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等。(环境监测与调查处负责)(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负责)(九)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污染防治处负责)(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划定情况,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家园的创建情况,小流域和湖库污染整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环境保护处负责)(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处、核与辐射安全处、行政审批处负责)(十二)排污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十三)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收费单位负责)(十四)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环境应急与信访处负责)(十五)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政策法规处、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十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十七)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小区、绿色学校等创建工作。(自然生态保护处、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负责)(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按内设机构职责对应负责)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一)环保部门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企业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控制指标,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三)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四)依照有关规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五)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六)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三、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一)主动公开程序1、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信息拥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真实性审查。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2、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信息拥有单位制作的属于拟公开的文件,在纸质文件印毕后自行公开。环境质量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经厅领导审核后,信息拥有单位可自行公开。3、依照有关规定,除本单位自行公开的信息外,其他收集、制作的政务信息、工作动态信息统一通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政务信息系统报送厅信息公开办。4、厅信息公开办收到拟公开的信息后应及时编辑、审查,报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开;对于公开重大敏感性环境信息,应报请厅长批准后,按照相应的方式公开。5、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拟公开的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由厅信息公开办统一公开或报送相关部门予以公开。6、本厅收集的企业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征信由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按照有关程序审查后可直接对外公开,或报送相关部门公开。7、厅直属单位办事公开信息由厅直属单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内容和要求,由本单位直接对外公开或报送相关部门予以公开。8、对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公开。(二)主动公开的方式1、省环保部门门户网站(四川环保网);2、厅办公楼电子屏幕、触摸屏等;3、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举行听证会等;4、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环境信息形成日期根据不同种类政府环境信息制作的方式和表现形式确定。政府环境信息以文件形式表现,一般以厅领导签署或者加盖公章之日为形成之日;政府环境信息以视听资料表现,一般以视听资料编辑完毕之日为形成之日。政府环境信息变更是指政府环境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条件重新作出调整,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同时废止原有规定,发布新的统计数据等。(四)除本办法规定的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向省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环境信息。向省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表可从省环保部门门户网站下载);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信息公开办代为填写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五)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六)厅信息公开办统一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编号,并出具注明时间、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1、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部门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办理。2、承办单位在收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在厅信息公开办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3、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应送厅信息公开办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或答复。承办单位办理完结后,应向厅信息公开办备案。4、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七)对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相关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依法申请公开范围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厅信息公开办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4、依法不属于省环保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八)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如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厅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本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一般不承担为公开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环境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环境信息的义务。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答复公开申请时统一使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用章。(九)下列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2、涉及商业秘密;3、涉及个人隐私;4、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十)依申请提供环境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公开申请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受理地点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31号 单位地址/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地址:*·四川·成都西御街三十一号邮编:6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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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网站百科: 简介/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挂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简称省外专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将设在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农劳办)及其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将制定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交社会中介组织。  (七)承担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九)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十)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一)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二)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并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四)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二、主要职责/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川(回川)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相关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负责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三) 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规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及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代管帐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核算以及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  负责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创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川就业管理政策。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及藏区人员的调配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级和中央在川有关单位军转干部安置、选调、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负责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以及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全省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四川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工作;负责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承担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的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负责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川(回川)工作或定居以及国(境)外机构在川招聘专业技术骨干的有关政策。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考核奖惩流动等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含招聘国(境)外非专家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四川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省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  负责拟订劳动关系政策;牵头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和工资集体协商规则;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额标准;承办中央在蓉单位工作人员、省级机关工勤人员和省属企业职工流动工作;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牵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  (十三)工资福利处。  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获奖提高退休费待遇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负责拟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含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负责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核。  (十五)失业保险处。  负责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医疗保险处。  负责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保险费率确定办法以及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处。  负责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拟订全省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指导、监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负责拟订农村(含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完善内控制度,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查处涉及基金安全的违规违纪案件;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相关规定;指导和协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省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有关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十一)劳动监察处。  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劳动监察员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外国专家工作处。  负责拟订全省引进国(境)外智力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在川工作的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负责全省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管理并开展年检工作;负责引进国(境)外智力的宣传、安全、保密工作;承办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承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十三)引智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省引进国(境)外智力中长期规划,制订全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与国外专家组织和境外培训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负责引智成果的总结、鉴定和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的引智工作。  (二十四)信访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事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检查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  (二十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  (二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172名。其中:厅长(兼省公务员局局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省农劳办主任1名,按省委规定配备;省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根据干部本人条件可高配为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9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2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5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5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一)管理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纪检监察、机关财务、后勤服务、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及派驻该厅的纪检监察机构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 址:成都市东二巷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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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司法厅 网站百科: 司法厅职能/四川省司法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领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管理监狱劳动教养工作。  (三)制订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外商台商投诉工作。  (五)指导人民调解和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六)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仲裁登记;管理法学专业社团和司法鉴定;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七)管理指导全省司法考试工作。  (八)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枪支、弹药及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九)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省属监狱、劳教系统县(处)级以上单位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领导班子;协助市、地、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本系统人事警务和干警培训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四川省司法厅   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政务信息、新闻发布、文秘、督办、统计、信访、保密、档案、外事、接待等工作。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等工作;规划全省劳动教养场所的布局;指导劳教生产、基建、财务工作;管理直属劳动教养(少年教养)场所。  法制宣传教育处   负责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指导检查全省的依法治理工作并负责全系统宣传报道;指导全省法学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学教育和在职政法干部、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律师管理处   组织指导全省的律师工作;负责审批律师工作机构,颁发律师执业证及年审(检)注册工作。  公证管理处   管理和指导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组织全省公证员资格考试,授予公证员资格;负责审批公证机构,颁发公证员执业证及年审(检)注册;指导全省涉外民事、经济公证活动,办理海峡两岸公证书的寄送、查证工作。   基层工作处   指导全省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全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   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指导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建设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负责全省有关仲裁机构的登记工作;负责对仲裁员的资格认定、执业证发放、年审注册等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研究拟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  行财装备审计处   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和事业经费;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等物资装备工作;宏观管理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基本建设投资;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政治部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厅机关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负责警务管理工作。  厅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厅纪委监察室   监督、检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指导和检查全系统的党风党纪教育、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查处直属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本系统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依法治省办公室   制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负责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处   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划和制度;管理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对各市司法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办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手续,并对本省取得资格证书者进行管理;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培训工作,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理论研究,开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省法律援助中心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指定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我省有关影响重大的法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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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网站百科: 省厅介绍/四川省财政厅   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37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74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39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6项。 机构职能/四川省财政厅   (一)拟定和执行四川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及中、长期财政规范;拟定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和财政改革方案;参与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和全省重大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全省财力的建议;制定构建地方公共财政体系的政策、制度;指导全省财政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中央转贷的特种国债。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及省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拟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财政专户;核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制定和规范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根据国家税法和授权,草拟、审核和解释地方税收法规、政策;联系与国税、地税、海关等部门的税政业务工作;进行税政检查;提出税种增减、种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与地方税制改革,会同税务等部门上报地方税制改革方案;拟定和审议国家授权的地方税减免规定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监督各类税收减免和有关税款退库及提退事项。  (五)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需要全省统一的有关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和有关国际收支事项;执行并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六)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省级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参与研究、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政策。  (七)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界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转让,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指导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指导资产评估业务;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运则》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  (八)管理和监督财政性经济发展支出、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贸、农业支出、挖潜改造支出、科技支出以及省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资金;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概、预、决(结)算;监管地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担保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承担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办银行和国际农发基金会的政府性外债管理工作;负责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工作。  (九)管理全省会计工作;贯彻实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拟定和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度的试点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核;指导和监督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十)负责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拟定财政监督的规章制度;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  (十一)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业务和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指导财政系统抓好精神文明精神和廉政建设,做好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四川省财政厅   类  别序  号名 称制定机关生效及修改时间法  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3月22日通过  1995年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0月31日修订  2001年1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1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31日修订  2000年7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通过  1994年1月1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月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3月17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8月27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实施行行  政  法  规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5年11月22日  颁布实施10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5日通过  2005年2月1日施行1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9年11月16日  颁布实施1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发布  2001年1月1日施行1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24日  修订施行1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施行15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年10月1日施行16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施行17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4年1月1日施行18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8月1日施行19劳动保障监督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施行20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2004年10月1日施行21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2006年3月1日施行地方性法规22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  常委会2002年1月1日施行  2004年9月24日修订23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四川省人大  常委会1995年4月26日  颁布施行24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  常委会1999年6月1日  颁布施行部  门  规  章25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年5月11日颁布  2005年6月1日施行26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2001年12月31日颁布  2002年1月1日施行2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9月11日施行28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9月11日施行29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9月11日施行30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2006年3月1日施行31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7月1日颁布实施3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修订  2005年3月1日施行33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2005年3月1日施行3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年3月1日施行35救助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年5月12日施行政府规章36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8年1月4日施行37四川省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2001年9月18日施行重  要  的  规  范  性  文  件38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财政部2005年12月14  颁布实施39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2002年9月27日修订  2002年10月28日施行40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财政部2001年10月17日  修订并施行41四川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5〕193号)四川省财政厅2005年11月24日修订  2005年12月25日施行42四川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5〕194号)四川省财政厅2005年11月24日修订  2005年12月25日施行43四川省政府性投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委托管理办法(川财投〔2005〕192号)四川省财政厅2005年11月17日  修订并施行44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投资〔2005〕503号)四川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2005年9月21日修订  2005年10月22日施行4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7〕3号)财政部1997年施行4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省政府2000年施行47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1996年施行4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2004〕100号)财政部2005年施行49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财政部1999年施行50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建设部、人民  银行、银监会2004年施行5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77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1999年施行52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2002〕13号)财政部2002年施行53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财政部1998年施行54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1998年12月14日施行5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2005年施行56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2001〕38号)财政部2001年施行57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财政部1999年施行58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财政部1999年施行59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1999年施行60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财会〔2003〕19号)财政部2003年施行61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财政部2004年施行62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1号)财政部2004年施行6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社〔2004〕2号)财政部2004年施行64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川委发〔2005〕2号)省委2005年施行65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4〕30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环境  保护局2004年施行66国务院办公厅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国务院2001年施行6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财政部、人事部2000年施行 执法项目/四川省财政厅   行政许可  (共9项)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3、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  4、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  6、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7、直接管辖的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8、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  9、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共39项)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2、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资产评估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  3、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4、(一)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报或者介绍费;(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四)恶意降低收费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5、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6、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7、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8、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普部门依法实施检查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9、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10、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暂停执业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11、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至十一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12、招标采购单位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未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13、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14、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15、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通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16、不按规定使用、管理、核销收费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收取预算外资金,擅自印刷、销售收费票据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7、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基金项目的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取期限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8、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9、违反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等《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暂停注册会计师执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20、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撤销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  21、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  22、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告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  2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  24、企业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25、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6、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所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27、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28、公司私设会计账簿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29、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30、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3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3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3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34、单位违反《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监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5、违反《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或委托非法代理记账机构、个人进行代理记账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6、违反《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7、单位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  38、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39、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法律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其他行政行为  (共26项)  1、审批本级预算收入退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2、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监督检查及处理  法律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3、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  法律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4、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会计决算检查  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7〕3号)  6、对有关教师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财政监督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第四十条  7、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8、税政检查,监督税收减免和提退事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  9、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10、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  1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12、收费票据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3、社会保险财务管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等  14、卫生事业财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15、民政事业财务管理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16、残疾人事业财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等  17、会计从业资格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18、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19、在职权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20、审批会计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条  21、撤回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22、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5项  23、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1项  24、技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2项  25、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计划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7项  2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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